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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称武大杨某媛通过申请的是香港浸会大学研究助理,而非博士生,研究助理是个什么岗?会受风波影响吗?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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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网友真强大啊,什么都能扒出来啊!

那个叫杨某媛的,去香港浸会大学拿到的位置,叫研究助理,说白了就是个“打工仔”。

你别听这名字里带个“研究”就觉得它很高大上,它跟博士生根本就不是一码事儿。

研究助理签的是劳动合同,拿的是工资,干的是老板(也就是导师)交代下来的活儿。

让你去图书馆查资料,你就得去查,让你整理数据,你就得整理,甚至打印、复印订个会议室,都可能是你的工作范畴。

它本质上是一个辅助性的岗位,是给整个研究团队,提供支持服务的。

说得再直白点,博士生是来学校交学费读书的,是学生身份,目标是拿学位毕业。

研究助理是学校给你发钱请你来干活的,是雇员身份,目标是完成工作任务。

一个是消费者,一个是生产者,这能一样吗,

把研究助理的工作当成“赴港读博”,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误会了,这是赤裸裸的偷换概念。

这就好比你在一家医院当护工,接下来跟亲戚朋友炫耀说自己进了协和医院当大夫,你觉得可笑不可笑?

这事儿会不会受她之前那些风波的影响,

你问这话就太天真了,这根本就不是“会不会”的问题而是“必须会”的问题。

香港的大学,乃至全世界任何一所正经的学术机构,最看重的是什么?是诚信。

学术诚信是一个研究人员的生命线,你没有了诚信,你的所有研究成果都会被打上一个巨大的问号。

她现在被武汉大学调查什么?硕士论文数据造假、文献编造。

这是一个什么样的性质的问题呢?,这既不是笔误,也不是疏忽,而是学术上极为严重的过错

一个连自己硕士论文都要动手脚的人,你让她去做研究助理,你敢把新项目的数据交给她处理吗?

你敢让她去整理文献吗?谁能保证她不会为了图省事,或者为了得出某个想要的结果,又一次胡编乱造?

香港浸会大学的导师,但凡稍微脑子清醒一些,都会即刻马上重新评估这个录用决定。

这已经不是个人名誉方面的问题,而是直接与导师自身以及整个研究团队的学术声誉紧密相连。

用一个学术诚信已经破产的人,等于在自己的实验室里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谁会这么傻?

所以别说影响了,这个岗位她能不能保住都是个未知数。

学校不光要考虑她能不能干活,更要考虑用她会给学校带来多大的名誉风险。

现在全网都知道她那些事,学校还要硬着头皮用她,那不是等于告诉全世界:我们香港浸会大学,对学术造假无所谓?

从法律角度说这件事,就更有意思了,这简直是一出行为艺术。

首先她状告男同学的案子,法院判决已经下来了,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是什么地方?是国家所认定的,拥有最终裁决权的地方。

判决书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地告诉你,那所谓的“性骚扰”,根本就构不成侵权行为,而事实的认定其实就是“下意识地挠痒”罢了。

她败诉后做了什么?不是尊重判决,反思自己的行为,而是变本加厉在网上攻击嘲讽对方。

这是什么行为?这是对司法权威的公然蔑视,是把法律当成了她排除异己、博取同情的工具,用完就扔。

滥用诉讼权利,过度消耗司法资源,最终却拒不接受结果,这类人从根本上就缺失对法律最为基础的敬重。

其次,就是她那个硕士论文,

如果武汉大学最终展开调查且予以确认,她的硕士论文存在着,极为严重的,学术方面的不当行为,比如数据被编造之类的情况,这样其所带来的后果将会是相当严峻的。

根据学校的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术诚信规定,最为严重的结果究竟为何呢?那便是撤销其硕士学位,与此同时注销她的学历证书。

这不是吓唬人,这是有规矩的,

学位和学历,是学校基于你完成了培养计划、达到了学术标准才授予你的。

你的毕业论文是核心标准之一,现在发现这个核心是假的、是烂的那授予你学位的基础也就不存在了。

到时候她引以为傲的“武大硕士”这个身份,法律上就不成立了,她就得退回到本科学历。

最后就是她这个“研究助理”冒充“博士生”的行为。

她在网上,高调地宣传自己,拿到了“香港读博资格”,这已然对公众构成了误导。

如果她利用这个被夸大的、虚假的“博士生”身份去获取了某些利益,比如更多的网络流量转化成收入,或者骗取了其他人的信任获得了某种合作机会,那就可能涉嫌欺诈了。

法律上讲究的是实事求是,你是什么就是什么。

你用一个虚假的身份去为自己谋利,损害的是公众的知情权,扰乱的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她这一整套操作,真的让人叹为观止,

每一步都在规则的边缘疯狂地进行试探;每一步都将个人利益以及虚荣心放置于事实、法律与道德的上方。

她不是不懂,她太懂了,她懂得如何利用性别议题挑动对立,懂得如何用模糊的身份包装自己,懂得如何利用信息差来误导那些不了解情况的网友。

最让人愤怒的是那种骨子里的傲慢,那种“我没错错的是世界”的姿态。

法律判她输了,她觉得是法律不公;学校调查她,她觉得是学校迫害她;网友批评她,她觉得是网友网暴她。

她永远正确,永远无辜,永远是那个受害者,

这种人,其实最可怜,

她活在自己编织的谎言和幻想里,靠着不断攻击别人来维持自己那点脆弱的自尊。

她以为自己是掌控一切的大女主,实际上在明眼人看来,不过是一个跳梁小丑。

学术的殿堂,容不下这种投机取巧的学棍,法治的社会,也容不下这种蔑视规则的“表演者”。

她败坏的不仅仅是自己的名声,更是对武汉大学、对香港浸会大学声誉的玷污,是对千千万万踏踏实实做学问、老老实实守规矩的学生的侮辱。

当一个人连最基本的“诚实”都做不到时,她所有的学历、所有的光环,都不过是皇帝的新衣。

风一吹,就什么都不剩了,

等着吧等武汉大学的调查结果,等香港浸会大学的最终决定。

那时候潮水退去,我们就能看到,谁在裸泳。

而她,恐怕连泳裤都没穿,

我们同情真正的受害者,但我们厌恶将自己包装成受害者来攻击他人的讼棍。

法律能做的,是依据事实作出判决,是根据规章撤销你的学位。但法律没法进入你的内心,去重塑你崩塌的人格。

当一个人连法院的判决都敢无视,连学术的底线都敢践踏的时候,她其实已经为自己的未来,宣判了社会性死亡。

路是自己走的,脸是自己丢的。用谎言堆砌起来的人生,风一吹,就散了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刻苦学习,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教育部《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

第七条: 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由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教育部《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0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伪造、篡改、抄袭,以及其他违背学术准则、学术道德的行为。

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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