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我,可能不会折腾,因为没这个时间和精力,佩服这个老板!
言归正传!
一个开家具店的普通老板,刷刷手机,看见个消防救援的视频,心里头有点想法,随手就敲了12个字。就是这12个字——“还在搞豆腐渣工程?统一招牌?”,让他的人生结结实实地拐了个大弯。
2023年7月5号他发的评论,7月7号人就被湘阴县公安局叫走了。理由是啥?说他发表“不实言论”,在网上“起哄闹事”,构成寻衅滋事,直接送进去待了五天。
这事儿魔幻就魔幻在这里,一个公民对本地的市政工程有点质疑,这怎么就成了寻衅滋事?视频里是有人从楼上掉下来了,当地也确实在搞统一招牌的工程,这两件事一结合,普通人产生“这是不是豆腐渣工程”的联想难道不是一种本能反应吗?

更绝的是后面跟着的那个评论,有个IP在湖北的网友说,“那你就不晓得吧!他好多姨妹子、舅子都是做广告公司的”。这个“他”肖新良觉得说的是当时的县委书记,这下好了,帽子扣得更结实了。
你看一条质疑工程质量的评论,加上一条指向不明的网友跟帖,最后板子全打在了肖新良一个人身上。他寻的什么衅?他滋的什么事?是这12个字让社会停摆了,还是让金融崩溃了?
肖新良不服,硬是扛上了。他从拘留所出来,就把湘阴县公安局告了,告到了汨罗市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书下来,那上面的字,我读一遍都替他憋屈。判决书说,肖新良的评论和别人的“恶意诋毁”评论点赞有“延伸性、扩展性”,对县委政府和领导个人产生了“一致性的负面政治影响”,所以构成寻衅滋事。
这话你品,你细品。“延伸性”、“扩展性”、“一致性的负面政治影响”,这几个词一出来,我就感觉回到了某个需要揣摩上意的年代。
法律条文什么时候变得这么有弹性了?一个人的评论,怎么就和别人的评论“延伸”到一起共同承担法律责任了?
这就好比说,你在街上说了一句“今天天气真差”,旁边有个人听见了,立马去把别人打了,接下来警察来把你抓了,说你的负面情绪具有“延伸性”,诱发了暴力事件。这讲的是哪家的道理?讲的是不是道理?
肖新良自然是不服气的,继而又向上诉至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那结果究竟如何呢?二审的判决极为简洁,仅仅四个字:维持原判。
一个普通人,面对一个县的公安机关,打官司一审输二审还是输。这背后反映了什么?反映了某些地方的公权力是多么容不得一丁点儿的批评,反映了某些司法环节是多么轻易地就为行政权力背书。
他们关心的不是肖新良的12个字到底有没有造成实质性的社会危害,他们关心的是这12个字让“领导”不高兴了,让“政府”没面子了。
这种把地方政府和领导的“面子”看得比公民合法权利还重的做法,本身就是对法治最大的寻衅滋事。

好在肖新良是个硬骨头,他就是不信这个邪。他继续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他说他就是不服,他觉得不应该关他。
这一路走了两年,一个中年男人,上有老下有小,开着自己的店,本本分分过日子。就因为12个字,被行拘背上案底,打了两年官司,这中间的压力、金钱、时间的损耗,谁来计算?
他的小女儿问他:“爸爸你是不是蹲大牢去了?”。这句话比任何法律条文都更刺痛人心。一个父亲在孩子心中的形象,就因为一句再正常不过的质疑,被蒙上了阴影。
终于到了2025年6月25日,湖南省高院的判决下来了。判决书说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原一、二审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高院的法官给出了正常的、符合一个法治社会基本逻辑的判断。
说肖新良的评论“虽不当”,但“没有具体的指向对象”,“社会不良影响轻微”,用批评教育的方式就足够了,认定为寻衅滋事“证据不足”,“过罚明显不当”。
看到这个结果,我一点都高兴不起来,反而是一股子悲凉和愤怒。一个本该在派出所调解层面就该被纠正的错误,一个在一审就该被驳回的荒唐处罚,硬是走到了省高院才得以昭雪。

这说明什么?说明我们的纠错机制在某些时候、某些地方是失灵的。如果肖新良没有这份坚持,没有这份死磕到底的劲头,那这五天的行政拘留,是不是就成了他一辈子洗不清的“污点”?
此案改判的意义太大了。它首先是肖新良个人的胜利,是他用两年的时间为自己正了名,捍卫了一个普通公民的尊严。
其次它是在为“寻衅滋事”这个几乎快被用成“口袋罪”的条款划定一条清晰的边界。
公民在网上发表的评论,只要不是恶意造谣、诽谤即便言辞尖锐,即便有所“不当”也属于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的范畴,不能动不动就用行政拘留来捂嘴。
湖南省高院的这份判决,就像在一间密不透风的屋子中,奋力地推开了一扇窗。它向所有的基层执法者以及司法者告知:法律是用以维护社会秩序与公民权利的,并非用以维护某些人那较为脆弱的玻璃心以及所谓的“面子”。
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案子的核心就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的理解和适用问题。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是非常严格的,比如“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肖新良的评论属于哪一条?显然只能往第四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里套。但这个“其他”不是个筐,什么都能往里装。它必须是与前三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核心在于“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他的一条12字评论,6个点赞,1条跟评,这能叫“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吗?

如果这也算,那互联网上每天得有多少人要被抓进去?湘阴县公安局和一审、二审法院,就是对这条法律作出了一个极其扩大化、甚至可以说是扭曲的解释。
他们把网络空间,当成了物理的公共场所,把“负面政治影响”这样模糊不清、无法量化的概念,等同于“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这种具体的、可感知的危害后果。这是典型的适用法律错误。
这个案子是一面镜子,照出了某些公权力的傲慢,也照出了一个普通公民在维护自身权利时所要付出的巨大代价。
肖新良赢了,但我们不能把这种个案的胜利,当成法治的常态。

真正的法治,是不需要让一个肖新良苦苦支撑两年,才换来一个本就该属于他的公道。真正的法治,是让每一个执法者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心中都对法律存有敬畏,对公民权利存有尊重。
希望这个案子,能成为一个刻度,一个标尺。
让那些手握权力的人看一看,什么是法律的边界,也让所有普通人看一看,什么是自己的权利,以及捍卫权利需要付出怎样的勇气。
让每一个手握公权的人,在想给别人扣上“寻衅滋事”的帽子之前,都先掂量掂量。
掂量一下法律的分量,掂量一下人心的向背。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注:本案最初处罚依据,但其核心在于对“其他寻衅滋事行为”的界定,省高院最终认为肖新良的行为不构成此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注:湖南省高院最终改判的核心法律依据,认定原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且“过罚明显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