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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 12 字评论被行拘 5 天,经历 2 年上诉后翻案,反映了哪些问题?此案改判有哪些意义?

Poseid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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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新良被行政拘留明面上的原因说是“豆腐渣工程”,背后的实际原因可能正是如他说的,他评论底下的跟评得罪了县领导,嘲讽了当地的县领导时任湘阴县县委书记的李镇江以权谋私(后李镇江于2024年7月被“双开”),但是跟评人又在湖北,湖南这边管不到,于是就拿了他开刀,明面上找了个理由,说他“豆腐渣工程”的言论是寻衅滋事,行政拘留了5日。

“这个‘他’,我觉得说的就是当时的湘阴县县委书记李镇江,统一招牌的事就是他上任后才开始的。”肖新良说,这个县委书记2024年7月被“双开”。

对处罚决定不服的肖新良,提起了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但是都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后他又向湖南省高院申请再审,终获改判,省高院撤销了原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且给予了肖新良被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

这种程度的评论又没有具体指向,也不是造谣,完全因为跟评冒犯了时任县领导就被行拘确实冤枉的很。他被拘留引起了10岁女儿的误解,女儿以为父亲是去坐牢了,还被女儿给“笑话”了,他的儿子对这件事情也非常愤怒,认为非常不公,儿女的反应更加坚定了肖新良维权的决心,毕竟儿女是父母最敏感的神经,千万不能让女儿认为自己是一个“罪人”

这个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决定可以说是槽点满满,一个处罚决定符合四个行政行为可撤销事由,也是非常离谱了。

最后改判的逻辑有三,其一是肖新良所说的“豆腐渣工程”并没有具体的指向,你不能说他是造谣,谁敢说不存在豆腐渣工程?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其二是社会影响极小,就有6个人点赞,大家平常抖音下面留个评论恐怕都比这赞多,说明看到这条评论的人很少,直接给予最重的“行政拘留”明显处罚失当,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小过重罚”,符合可撤销行政行为中的“明显不当情形”。其三是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寻衅滋事的证据不足,处罚方并没有出示相关证据证明确实达到了扰乱公共秩序的程度,而是全凭自己的想象认定后果恶劣,属于“主要证据不足”,同时也有“滥用职权”之嫌。

肖新良是一个执着的人,他已经用尽了法律的所有程序,一审、二审、再审,历经三次判决才获得了这迟到的正义,让人既感动又无奈。肖新良作为家具店老板,可以说是“颇有家资”,尚经得起这段漫长的维权过程,若是换了条件一般的普通人,可能压根承担不起如此高昂的维权成本,我们需要更多像肖新良这样为寻求正义坚持不懈的“维权者”,更需要依法执法、专业过硬的“执法者”,毕竟一个错误的处罚决定活活折腾了肖新良2年之久,正所谓“评论12字获6赞1评论,行拘5天历3次判决2年终翻案”。

《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证据不足的;
(二)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职权的;
(五)滥用职权的;
(六)明显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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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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