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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当地回应「凌晨家长不在家孩子被抽血」是根据上级要求,具体情况如何?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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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一点半,房东带着人,在警察的“见证”下打开一个单亲妈妈的家门,给她两个还在睡梦里的孩子抽了血。

这事儿听着就让人,血压往上蹿,但是更让人脑仁疼的是,当地的回应,四个大字,“合法合规”。

这四个字到底是怎么从他们嘴里说出来的。他们说因为村里有基孔肯雅热病例,情况紧急,孩子的妈电话又打不通,所以这是“无奈之举”。

好一个“无奈之举”,说得那么轻巧,好像天底下除了凌晨闯进家门给小孩抽血,就再也没有别的办法了。

病毒是晚上十一点开会决定凌晨一点半必须拿到这个孩子的血样吗?晚几个小时,等孩子妈下班回来,病毒就要统治地球了?

他们说这是上级的要求,是为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这个词呀,真的挺好用,就如同一个大大的筐一般,什么事儿都能够往里面装呢。

今天为了公共安全,可以打不通你电话就带着房东破门而入,明天是不是为了公共安全,只要怀疑你脑子里有危险想法,就能给你直接来个开颅手术?

他们说派了民警和医生前往,还叫了房东开门。这阵仗不小,听起来程序很完整,该有的人都在场,除了最该在场的人——孩子的监护人。

一个单亲妈妈,为了养家糊口,晚上去上夜班,把两个孩子安顿在家。

她可能想过孩子会踢被子,想过孩子会做噩梦,但她绝对想不到,会有一群成年人,以一个她听都没听过的病为理由,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给她孩子扎针抽血。

监控视频里,孩子懵了,站在门口的大人也面无表情。我不知道那个穿制服的民警,在看着一个陌生女人给一个没有监护人的孩子抽血时,心里在想什么。

他是在想自己正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光荣使命,还是会有一秒钟想到,如果躺在床上的是他自己的孩子,他会作何感想?

街道办的人说,是家长不配合。这个说法就更有意思了,他们 3 号晚上联系家长沟通抽血,家长不配合,所以 4 号凌晨就直接上门了。

我寻思着,一个家长,在不了解具体情况、不清楚对方身份、不明白抽血必要性的情况下,拒绝一个来路不明的抽血要求,这叫“不配合”?这难道不是一个正常监护人保护自己孩子的本能反应吗?

难道标准答案是,电话里一说要抽你孩子的血,你就得感恩戴德,立马把孩子打包送过去?你要是敢问一句“为什么”,你就是“不配合”,就是“对抗组织”,就是“公共安全的绊脚石”。

他们还说,已经联系了儿科医生,上门并与家长进行了沟通。这话术相当高明,把事后的补救表述得犹如事前的关怀一般。

孩子被抽完血都头晕好几天了,你这时候带着医生上门,是去看看上次抽血的针口愈合得好不好吗?是去评估一下这次“无奈之举”给孩子造成的心理创伤有多深吗?

整件事里,我看到的是一种权力的傲慢,一种程序的“走火入魔”。他们熟练地运用着各种规定和指令,他们觉得只要我“通知”了你哪怕你没收到,我也尽到了义务。

只要我带了警察,我的行为就有了合法性的外衣。只要我说是为了“公共利益”,这样个体的权利、儿童的恐惧、一个母亲的担忧,就都得让路。

这根本不是无奈之举,这是懒政,这是赤裸裸的滥用职权。真正的“无奈”是什么?是想尽一切办法之后,依然无法解决问题。

他们想尽一切办法了吗?他们可以在门口贴个紧急通知,写清楚事情的严重性,留下联系方式,让母亲回来第一时间联系。

他们可以让民警在楼下等着,等母亲下班回来当面沟通。他们甚至可以去母亲工作的单位找人,一个大活人,还能人间蒸发了不成?

这么多文明社会里解决问题的常规方式他们不用,偏偏选了最野蛮、最粗暴、最像电影里黑社会上门催债的那一种。为什么?因为这样最省事,效率最高。

在他们眼里,这两个孩子,这位单亲母亲,可能都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而是一个需要尽快处理的“风险点”,一个需要被清除的“疫情传播隐患”。

只要数据达标,只要任务完成,过程中的眼泪和恐惧,都不在他们的考核范围之内。

现在我们从法律的角度,严肃地聊聊这件事到底哪里不“合法合规”。

首先是关于私闯民宅这一问题。依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公民的住宅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利。

这样警察在何种情形下能够进入公民住宅呢?像刑事案件的搜查、拘捕以及执行等行为,都务必具备严格的法律文书。

这次是为了什么,

排查传染病,

这属于行政行为,不是刑事执法,

《传染病防治法》确实赋予了政府一些强制权力,比如隔离

但法律绝对没有授权说,为了排查一个疑似病例,就可以在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让房东开门进入一个有未成年人的家庭。

房东更没有这个权利,他把房子租给你,在租赁期间,你对这个空间就拥有排他的使用权。

其次是医疗行为的“知情同意权”。这是最为核心的问题。《民法典》以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皆明确地规定,在实施医疗措施之时,必须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明确认同。

孩子是未成年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他们进行抽血这种侵入性的医疗行为,必须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打电话没打通,不等于“已经获得同意”,更不等于可以“跳过同意”。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把“联系不上”等同于“可以强行做主”,这是对法律最无知的曲解。

如果这个逻辑成立,那是不是所有联系不上监护人的孩子,都可以被随意带走进行各种“为你好”的检查和处置?这个口子一开,后果不堪设想。

此外它构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基础与那核心原则。该法律首先较为清晰地,突出了相关的内容,并予以重点强调;其次特别留意,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方面的保障,第三意在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凌晨一点半,一群陌生人闯入家中,在没有父母在场的情况下,把孩子从睡梦中叫醒,按住抽血。这本身就是一种会造成严重心理创伤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是在保护未成年人,而是在伤害未成年人。执行公务,不能以牺牲法律要保护的另一群人的核心利益为代价。

他们口中的“合法合规”,更像是一种内部流程的合规,一种对上级指令的服从。但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面前,这种所谓的“合规”不堪一击。

公共安全和个人权利,压根就不是完全相互对立的关系。一个实实在在文明的社会,具体就体现在,它在追求公共安全的时候,用心去维护每一个人的尊严和权利。

它会全力去找到那个最恰当的平衡点,而不是随意地、过分地用一方去压制另一方。

如果为了效率和方便,就可以随意牺牲掉法律程序和个人尊严,那我们和我们鄙视的那些野蛮状态,又有什么区别?

这件事必须有一个更负责任的说法,而不是用“无奈之举”和“合法合规”来搪塞。

必须有人为这次粗暴的行为向那位母亲和两个孩子道歉,必须有人为这种滥用权力的行为承担责任。

否则今天可以抽血,明天谁知道他们还会干出什么“无奈”的事情来。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三条 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项权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状况等而受歧视。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注:此条文规定了隔离治疗和医学观察,但并未明确授权可在监护人不知情且不同意的情况下,对未成年人采取强制性侵入式医疗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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