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仿佛又看到了武大诬告案的影子!
马夫那个六十多岁的老头,去法院告那个女博主诽谤,结果法院给驳回了。
你看这新闻标题,不知道的还以为是女的正义得到伸张,男的活该败诉。
但你点进去看,法院驳回的理由是什么?法院说关于猥亵这事儿,公安机关已经立案侦查了,那这事儿就得先走刑事程序。
你这个诽谤的民事案子,得等着刑事那边有了结论再说。

这是法律上的“先刑后民”原则通俗来讲,即公安认为此事或许涉嫌犯罪,他们需要先行查清。在其查清之前,法院针对名誉权的官司便暂不审理。
你看明白这其中的味道了吗?法院的驳回,跟女博主说的是不是真话,一毛钱关系都没有。
这根本不是对女博主言论的肯定,这只是一个程序上的暂停键。可你看网上那些狂欢的,好像马夫已经被钉死在耻辱柱上了。
这事儿最让人窝火的地方就在这里。一个男人,尤其是一个没啥文化、在山里讨生活的老男人,他想证明自己的清白,他能想到的最牛的办法就是去法院。结果呢?法院跟他说,你先等等。
等什么?等公安的调查。公安的调查进展如何?目前公开的信息是,从事发到现在,这么久过去了,所谓的关键证据,就是那条女博主说被摸过的裤子,上面什么生物样本都没检测出来。
零。干净得就像刚洗过一样,
当然没有检测出证据,不等于事情一定没发生。但反过来说,在没有任何直接物证的情况下,单凭一方的“小作文”,我们到底应该信多少?
这就不得不提那个著名的“10·11 武大男生被指性骚扰”事件。
何其相似,
一个女生一篇小作文,一个男生瞬间社会性死亡。
全校通报,万人唾骂,前途尽毁,
结果呢,女的败诉了!
那个男生的人生轨迹,就因为一篇充满情绪和细节、却与客观事实有出入的小作文,被硬生生掰断了。
现在你再看川西这件事。同样是“小作文”开路同样是细节满满的指控,同样是迅速引爆舆论,同样是让被指控方百口莫辩。
女博主声泪俱下,讲述自己如何恐惧,如何反抗,如何被恰好出现的驴友“解救”。故事讲得天衣无缝,每一个情绪点都踩得精准无比。
可疑点呢?那个“恰好”出现的驴友,他看到了什么?根据后来的报道,他看到的是两人在争吵,他并没有看到猥亵行为。他只是听了女方的一面之词。
一个六十多岁,在高原上靠体力吃饭的马夫,他图什么?图猥亵一个有丰富户外经验、人高马大的女游客?
在只差一公里就到终点,随时可能有人出现的地方?冒着砸掉自己饭碗,甚至可能坐牢的风险?这事的动机,你用正常的逻辑去推,真的能推通顺吗?

我不是说老人就不会干坏事,也不是说女性的感受不重要。但我们现在讨论的是法律,是事实。法律讲的是证据。
我们来看看,“猥亵”的法律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了“强制猥亵罪”,其核心在于,以暴力还有胁迫,以及其他的方式,强制猥亵他人。
注意这几个字:暴力还有胁迫,以及其他手段,强制。这里面蕴含着一个核心要素,那便是违背对方的意志。
怎么证明违背意志?怎么证明行为的性质是“猥亵”而不是其他?这就需要证据链。人证、物证得能相互印证,形成一个闭环。
现在这个案子里,我们看到了什么?女方单方面的陈述,加上一个只看到争吵的间接人证,以及一份零生物信息的物证鉴定。
这证据链,断得比我姥姥的假牙还厉害,

我们再从法律角度解读一下整件事的吊诡之处。
女方报警,公安立案,这是她的权利,无可厚非。但她在公安调查结果出来之前,就迫不及待地把马夫的个人信息、照片公之于众,用舆论进行审判。这种行为,难道不该被审视吗?
如果最后公安机关经过缜密侦查,认定证据不足,不予起诉,那马夫被毁掉的名誉,被影响的生计,谁来负责?那个驳回他诉讼的法院裁定,到时候能变成一张奖状,还他清白吗?
不会的。大众的记忆只有七秒,他们只记得那个“猥亵”的标签没人会关心后续那个冗长又无趣的“因证据不足不予起诉”的官方通报。就像武大的那个男生,即便学校撤销了处分,他“骚扰男”的帽子就能彻底摘掉了吗?
这就是最讽刺的地方。一个现代女性,熟练地运用互联网这个最先进的武器,去对付一个最传统的、甚至有点原始的劳动者。
她获得了巨大的流量和同情,代价是可能毁掉了一个家庭的生计和名誉。而那个被指控的老人,他想用法律这个最古老的规则来捍卫自己,却发现连进入战场的门票都拿不到。
这哪里是弱者对强者的反抗?这分明是信息时代的降维打击。
我不是要给谁洗地,我愤怒的是这种不公平的审判方式。在事实没有查清之前,任何人都应该享有“无罪推定”的权利。这是法律的基石,是我们社会文明的底裤。可现在这条底裤快要被“小作文”给扒掉了。
今天可以是这个马夫,后天就可能是屏幕前的你我。当指控不再需要坚实的证据,当情绪可以取代事实,当流量能够定义正义,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下一个被“社会性处决”的靶子。
这件事无关男女对立,它关乎我们每个人最基本的安全感。那就是当我们被冤枉的时候,除了苍白地喊一句“我没有”,我们是否还有其他证明清白的途径?
当法律的裁决迟迟不来,而舆论的洪水已经将我们淹没时,谁来给我们递一个救生圈?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