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回又是同法不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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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链接天津女这个问题下面只有7个回答,点开就可以看到全部内容。其中一个看起来是罗翔拥趸的网友说了这么一句话:
多亏法律这道防线,维护了员工的合法权益。认定工伤,并由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责任,凸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体现了法律应有的温度,有利于去抚慰疗愈员工那痛楚的身心,促进社会和谐。
还有一个自称律师的网友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工伤的七种情形,其中该条第五项明确规定了“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的情形之一。丽丽受到性侵在外出工作期间,因其是在参加商务宴会酒醉后,被本公司的老板性侵并导致患上了创伤后应激障碍,应当认定为是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因此认定工伤应当是正确的。
这样看起来,律师们应该有办法将江西南昌被杀的湖南工人解读为因公受到伤害。当然他们也可以解读为非因公受到伤害。只不过前者可以“凸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体现了法律应有的温度,有利于去抚慰疗愈员工或家属那痛楚的身心,促进社会和谐”,后者就不一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