啊……这……
现实再一次印证,罗翔老师在课上讲的案例都是有出处的。
而且随便上网上搜索一下,发现这类事件还时有发生。
比如有新闻报道,在2025年3月的时候,湖南省株洲市一男子进山非法狩猎,结果被同为进山非法狩猎的另一伙人误当成是猎物射杀,致人重伤二级。

2024年,同样是在湖南,一男子晚上在野塘捕鱼的时候,被附近打猎的人误当成猎物射杀身亡,最后开枪射击的那名男子自杀了。

我就想问,这么容易搞到枪的吗?
这些人配枪是合法的吗?
有经过申请审批吗?
有持枪证吗?
事发区域是猎区、牧区吗?
如果是非法持枪,当地有关部门不管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第六条第二款 猎民在猎区、牧民在牧区,可以申请配置猎枪。猎区和牧区的区域由省级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一条 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二条 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配置的民用枪支不得携带出营业性射击场、狩猎场。 猎民、牧民配置的猎枪不得携带出猎区、牧区。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报道显示,犯罪嫌疑人目前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但真的只是过失致人死亡吗?
来看看报道中涉及的几个关键信息⬇️
1、事发地点距离工地约80米;
2、现场施工噪音大,没人听见枪声;
老游的妻侄张平(化名)告诉记者,尸检显示老游是被气枪击杀。“他在80米外的田边仰面躺着,子弹从左眉毛贯穿到右后脑。现场没有大小便,尸检推断是刚蹲下来就出事了。”
班组负责人老罗告诉记者,出事现场距离工地约80米,“尸检显示大便在肛门内。推断是刚蹲下来就出事了。现场施工噪音大,没人听到枪声。”
3、开枪村民系当地人,事发时正开车游走捕猎;
4、根据网传案发现场照片显示,案发现场并不存在大片树木遮挡的情况,视野相对较好。

综合上述信息,疑点就出来了。
本地村民,应该对周围环境比较熟悉,加之事发时工地正在施工,噪音大,几十或者几百米的距离应该能听到工地施工的声音。
而且案发地距离施工现场就80米左右距离,只要稍微有点常识就能知道,正在施工、噪音巨大的工地旁边,出现野生动物的概率应该极小吧。
如果是大半夜在荒无人烟的地方把人误当做猎物射杀,我觉得认定为过失没啥问题。
但在题涉案件中,个人认为不排除间接故意的可能性。

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但故意杀人既遂的,起刑就是十年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大概率还涉及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应当数罪并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工伤认定问题,个人觉得有难度。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
虽然游某在电话中跟妻子说自己要下班了,但这个表述的真正意思应该是自己准备下班了,但实际并没有下班。
7月6日晚不到10时,游某还和妻子通了电话,称自己要下班了。
工作场所一般是指职工日常从事工作的区域,但并不局限于固定的办公地点。
工地周边合理范围内,若与工作存在紧密联系,也可被认定为工作场所。
游某在工地附近如厕,距离工地较近,且是因工地内可能存在不便而选择到附近,这一地点应属于与工作相关的合理区域。
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都符合。
即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应认定为工伤 。
但游某是因被他人枪击致死,“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这个条件比较难符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