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猜要是老头子直接死在车上,这家人讹不讹司机?
这个司机真的已经是仁至义尽了,看看这家人是怎么办事的。“准备下电梯时接到司机电话,告知对方是个病人需稍等,下了楼后却找不到司机,也打不通电话,打开订单才发现司机已取消。”意思是下单的时候没有告诉司机是个需要急救的病人,稍微出点意外就会归西的程度,司机到了,还轻描淡写的告诉司机是个病人,也就是可能是发烧一类的小病,嘴里没一句实话。
司机总共等了6分钟之久,这么热的天,面对的还是个病人和满嘴谎话的家属,等6分钟才取消真是很不错了。要是遇到别人,可能已经连夜坐站票跑路了。“平台客服称涉事司机到达时间是10点12分,取消订单的时间是10点18分,等待6分钟后取消符合标准,且此前未被明确告知接送的是危重病人,将记录司机行为但无法给予乘客更高补偿。”
司机这个行为并不属于违约行为,相反是作为乘客的这一家子违约了。一般来说网约车的格式合同里会约定司机到达目的地后,乘客一段时间内不上车,会赋予司机解除合同的权利,否则岂不是一单要等很久,司机一天也接不了几个单子,网约车司机还活不活?网约车合同本质上是附期限的运输合同。司机需按时到达指定地点,乘客亦需准时出现,否则就会构成违约,本案中乘客6分钟不出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致使运输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司机有权解除运输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就算是成功接上了老头,老头嘎在车上,司机也不要承担责任,但是就怕遇到喜欢息事宁人、服判息讼的,给你判个“公平责任”“人道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旅客人身伤亡责任】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就算是司机没到约定的时间,主动取消订单,司机也是只在车费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呢?因为这一家子压根就没有提前告诉司机乘客是一个需要急救的病人,司机是不知情的。
《民法典》第584条说得很明白,违约对应的损失赔偿数额“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该事件中司机在接单的时候压根不知道乘客是个需要急救的病人,对方刻意隐瞒,也不告知,因此理论上来讲司机要赔偿的损失也就是车费,这是司机订立合同时能预计到的东西。
这个规定是非常合理的,否则对赔偿损失一方会非常的不公平。试想如果不这么规定,让司机无论知不知情都要赔偿乘客的全部损失,那显然对司机一方是显失公平的,未来恐怕没什么人敢干司机了。
背后的原理也很好理解,如果司机能确保老头按最理想的速度到达,他在订立合同时的金额肯定不是几十块了,我估计几千块都挡不住,估计得上万、上十万块,他都不一定敢干这一单,毕竟风险越大对应得绝对是收费越高,所以只有在合同订立方在订立时知道这种预期损失,并且仍然愿意订立合同时,损失赔偿数额才能突破上限,否则对赔偿损失一方极其不公平,收益和承担的风险完全不成正比,你在司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让收费几十元的司机承担几十万的风险,凭什么?就像一句电影台词说得一样“一个月才几百块,你玩什么命啊?”一个月几百块不会让人玩命,一个月几百万才会让人玩命,风险越大对应的收益一般也会越大,否则就是耍流氓。

如果不这样规定,航空公司也是惨了,到时候张三说因为你们的延误,导致我100亿的大单子没有谈成,赔我100亿,试想可能吗?而该家属就秉持着张三的类似逻辑,这种人是真拉的下脸皮问司机要钱啊,也不看看你这几十块钱车费值得司机搭上这么大风险不?更不用说合同早就被司机依法、依约解除了,家属的赔偿请求纯属无理取闹和讹人。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