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新闻实在是让人开眼了。


保洁员利用工作便利,趁雇主外出之机,分批打包搬运雇主家中电器、厨具、粮油等财物,其行为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盗窃构成要件。盗窃既遂以财物脱离被害人控制并转移至行为人实际支配为判定标准。本案中,保洁员已将物品搬离住宅并置于自身掌控之下,即便事后悉数归还,亦不影响盗窃既遂之成立。
那么保洁员是否构成“入室盗窃”呢?刑法意义上的“入室盗窃”系指非法侵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场所实施盗窃。本案中,保洁员通过平台预约合法进入雇主住宅,尽管其入户本身具有合法性,但客观上实施了盗窃行为。根据最高检相关解释,若入户目的是实施盗窃,即使初始进入合法,因其行为已实质侵害住宅安宁与财产安全,可视情节认定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从而构成“入室盗窃”。本案中要查清保洁员入户前的初始目的几乎没有可能,所以不能认定构成“入室盗窃”。
如构成“入室盗窃”,是不论盗窃数额就可以直接立案。所以该保洁员未以“入户盗窃”被追诉,实属侥幸。
那保洁员有权索要工钱吗?
保洁员被雇佣提供清洁服务,但实际实施了盗窃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9条规定,工资支付需与合法劳动对价相匹配。在实施盗窃的情况下,其主张工钱的权利可能受到限制。但需注意,若保洁员在盗窃前已实际提供了部分清洁服务,对该部分劳动仍应获得相应报酬。
若雇主已支付部分工钱,可主张从工资中扣除因盗窃造成的损失(如物品价值、误工费等)。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每月扣除额不得超过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由于保洁员的行为构成严重违约,雇主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解除合同。但对于保洁员已实际提供的劳动部分,原则上仍应支付相应报酬。若雇主已超额支付,可要求返还或抵扣损失。
也就是说,盗窃行为独立于劳动关系,与劳动报酬无关,工钱支付不能以盗窃为条件。

保洁员发送“死到你家”的威胁短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该行为可单独予以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