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逻辑上反驳一下这位女士的言论:
人与人之间,不同种族是平等的。再接下来一个进步的观念,物种平等,我们跟动物之间是平等的
首先,这句话存在着类比推理的跨域错误,也就是错误类比。
因为A:人与人之间不同种族是平等的。这是基于同一物种内部的平等原则,通常指法律、道德、权利上的平等。
所以B:进而推导出的“人与动物平等”。这是跨物种的关系,涉及不同生物种类,生物学地位、认知能力、社会角色都不同。
这里的逻辑问题在于:A的成立原因(同属人类、共享相似的认知与道德能力)并不能直接套用到B的场景,因为跨物种关系的价值基础和权利框架不同。
其次,这句话存在着概念外延的扩展跳跃,也就是不当推广。
“平等”在第一句中指向的是【人格、法律与社会权利的平等】,再具体点就是公民权、政治权、法律保护等等。
第二句直接把这个“平等”的外延扩展到“物种平等”,那么,【跨物种的平等】具体的指向是什么?难道也是人格、法律与社会权利吗?难道非人类物种也能享有公民权、政治权吗?
接下来,她倒是提到了“平等”的指向:
人与动物在生命价值上具有平等性
这句话作为一句陈述命题来看,本身没有毛病,和“我不在乎大国崛起,只在乎小民尊严”一样,是一句正确的废话,是哗众取宠的道德高点。但这句话却经不起逻辑的推敲:
首先,生命价值的概念模糊,在逻辑学上叫模糊性谬误。
生命价值有三重含义,一重是在生物学上维持生存,另一重是作为工具的价值(人是社会型工具),第三是道德地位和权利资格的存在。
那么,你到底是希望人与动物在哪个含义上平等?还是说全部平等。可全部平等的话,如何赋予动物道德地位和权利资格?如何体现动物在社会上的工具价值?
其次,类比或等同的前提不足,也就是偷换概念。
人与人之间跨种族的平等,前提是人的物种性一致,且相关特质相同。但人和动物在同一生命价值尺度,衡量标准和比较理由是什么呢?
在形式逻辑中,她隐含了“所有生命的价值可用同一标准衡量”这个前提,但这个前提却并未被证明成立。
第三,范畴错误
如果“生命价值”是以“自我意识、道德责任、社会契约能力”等人类特征来衡量,那么直接把人类与非人类动物在此维度上等同的评价标准又是什么呢?
她还提到:
人只占生物的0.01%,其它的生命占99.9%
这句话更是不值一驳,就像是拿【中国】和【外国】进行比较一样。
首先,混淆了【事实描述】与【价值判断】,这是一个不相关因果
人只占生物的0.01%和其它生命占99.9%,并不构成人=其它生命。
因为生物量可以反映数量和质量总和,但平等的依据可能是认知能力、感受能力、社会契约等——这些和比例大小不直接相关。
很简单一个逻辑,苍蝇数量比人多出几个数量级,难道苍蝇的生命价值等同于人的生命价值吗?
其次,这个逻辑还隐含了一个诉诸自然谬论
她这句话隐含了一个预设:自然界中占比高的生物理应获得更高地位(或者与人获得同样地位)
但在伦理上,数量并不自动产生平等权利
第三,她忽略了相关差异
比如人类是理性的,动物则趋于本能;人类承担义务与责任,动物则没有道德行为能力;人类受法律与秩序约束,动物却没有这种意识。
在逻辑原则上,若两事物存在本质差异,则不能因某一共性(如“都属于生物”)而强制赋予平等权利。
其实,此类言论在逻辑上,都不值一驳(不过我最近在学习逻辑学,所以拿来练练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