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头到尾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完通告了,整体感觉问题不是很大
但这个责任得很大程度上得由处理案件时,当时的公安局和派出所来承担。
(三)关于7月24日李某某报警后未出警情况
7月24日15时35分许,李某某到户籍所在地江山边境派出所,就7月22日与侯某某发生会车纠纷一事报警,表示口述不清楚,用手机向值班民警提供了文字内容,称侯某某蛮横且霸道,使其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侵害。如果侯某某属于公务人员,请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如果属于冒充公职人员损害形象,请公安机关处置。随即,值班民警查看了李某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未发现有肢体冲突和财物损失,遂告知李某某该事属于一般纠纷,建议协商处理,如果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李某某表示认可后离开派出所。调查组分析认为,民警接报警工作符合警务工作规范。
标准的派出所民警不作为,啥事往民事纠纷上引。报案人李某某明确声称:“如果侯某某属于公务人员,请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如果属于冒充公职人员损害形象,请公安机关处置。”
事情到这一步,这就应该侦查了,起码当面跟侯某某核实情况。
因为有一个罪名叫:“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还有一个罪名叫:“招摇撞骗罪”
招摇撞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不管从哪个角度来讲,这两个罪都不属于“亲告罪”
当事人李某某没有能力辨别侯某某属不属于犯罪,属于哪种犯罪,但是其提出的:“如果侯某某属于公务人员,请纪委监委立案调查;如果属于冒充公职人员损害形象,请公安机关处置。”
这很大程度上是属于对侯某某身份是否真实的一种合理怀疑。其报案也是为了证实这种怀疑,并没让你派出所完全协调解决这个事。
人家说了,如果他属于公职人员,请纪委监委处理这事
但派出所回应的“告知李某某该事属于一般纠纷,建议协商处理,如果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你派出所并没有直接回答:“侯某某到底属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相当于直接回避了报案人的问题和诉求。把核实侯某某身份的这个皮球又踢回给了李某某。
个人猜测:这是派出所在和稀泥的过程中形成惯性的处置方式,可以说是不作为。只是,报案人法律知识没有那么充实,要是报案人咬死了这个侯某某涉嫌伪造变造国家公共机关证件罪,你看派出所敢不立案?敢把这个事儿推成民事纠纷?
李某某表示认可后离开派出所。
这就是纯扯淡了,相当于把报案人哄走了,但问题并没解决。要是真的认可了,事情不会发展到这一地步。
个人猜测:李某某当时在派出所的诉求没有得到满足,进而选择了自助行为,即在网上发视频进行曝光。因视频里的侯某某太过奇葩(飞扬跋扈),这个视频后来火了。
调查组分析认为,民警接报警工作符合警务工作规范。
其工作流程基本符合警务工作流程的,但是处置案情民警的法律知识素养是不是专业就得另说了。或者是纯不作为的路径依赖(把应该调查的事“协调”成民事纠纷),这个事就需要好好的查一查了。
换句话说,如果民警把侯某某叫到派出所,好好核查一下侯某某这个证件,核查当事人的情况,都不至于现在情况。
无非是以下三种情况:
1.证件是假的,那没问题,直接立案就行了。
2.证件是真的,本人的,那也没问题,核实完情况后,直接告诉李某某去侯某某证件发放单位反映问题,或者向纪委投诉举报就行。
3.证件是真的,非本人的(通报情况),直接告诉李某某,直接去证件发放单位,并去纪委监委投诉就行
到这一步,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处置案情的民警不专业或者不作为。
(四)关于派出所民警上门要求李某某删除视频和进行道歉的情况
经调查组查验报警记录并询问核实,7月31日21时10分许,侯某某与其父亲侯某海、丈夫黎某3人到江山边境派出所报警称:侯某某车辆车牌信息被人发布在抖音平台上,当晚陆续收到广东、江苏、湖北、河南、安徽、湖南、陕西等地交管12123平台发送的11条违停挪车信息,怀疑车辆信息在互联网泄露后被套牌使用,请求出警处理。侯某海自称认识李某某,知道李家住址,但没有联系方式,请求民警陪同去找李某某解决此事。接警后,江山边境派出所派出1名民警和1名辅警陪同报警人,于22时17分许到达李某某家中,发现其不在家,遂将情况告知李某某母亲,并询问李某某联系方式。随后,民警电话联系李某某,通话时长约6分钟,告知其发布的视频泄露了侯某某车辆信息,涉嫌民事侵权,并转述了报警人“让其删除视频、进行道歉”两个诉求,但李某某没有同意。当晚民警反复沟通调解,试图化解矛盾,均未能成功,此事有当晚民警所用执法记录仪为证。最后民警告知侯某某保存相关证据,如有必要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查,江山边境派出所民辅警出警中全程开启执法记录仪录音录像,未发现违法违规和程序失当行为,但在与李某某通话沟通时表述不够规范严谨,防城港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已对其严肃批评教育。
舆情爆发后,侯某某选择报案,派出所派民警带协警上门“调解”。来来来,这一步就很有问题了,上门“调解”的派出所民警的态度不论。这时候儿为啥会想到上门调解呢?还记得你们当时怎么对李某某的吗?
值班民警查看了李某某提供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未发现有肢体冲突和财物损失,遂告知李某某该事属于一般纠纷,建议协商处理,如果涉及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可向相关部门反映。
当时在李某某报案的时候,派出所怎么没有主动履行调解的义务呢?
现在在侯某某报案的时候,怎么不告诉侯某某“该事(车牌号泄露)属于一般纠纷,建议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时人家报案的时候,你不核实情况不调解,现在又去报案人家里上门搞“调解”,语言措辞又不规范,结合本案侯某某“亮证”的飞扬跋扈态度,还能怪人家李某某心里有不正常的想法?
和稀泥就一和到底,怕就怕这种“和稀泥只针对一方当事人”
再来说说上门民警的态度,典型的飞扬跋扈习惯了。就你这民警的态度,很难说这是奔着调解去的还是奔着恐吓去的。
这里多说一句,既然是村镇派出所,在一个村里或者是隔壁村,a是b的表亲很正常,几个村七拐八拐的基本上都能沾点亲戚。村子镇子都不大,彼此也都认识,能够了解到李某某的信息也很正常。
所以我认为通告里的情况很大程度上是属实的。
就是派出所的问题相当大,或者说产生了旧有的路径依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解决不好,民事上找)。尽管流程在法律可能是合规的,但绝对谈不上尽职尽责。
尤其是二次上门调解的民警,什么玩意啊这是。
你管这叫“调解”?
(五)关于防城港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挂掉记者电话情况
经调查组核查,8月1日15时39分,防城港市公安局宣传科电话座机接到浪潮新闻记者手机来电,接电话辅警苏某某因自身业务不熟、应对能力不足和该科管理不严,未及时向有关同志沟通报告便挂掉电话,市公安局已对该科科长和苏某某予以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这个没什么好说的,接电话的辅警对案情不了解,且没有及时汇报,也不是啥大问题。
总结:派出所办错了两件事或是三件事
1.在第一次李某某报案时,没有找侯某某核实情况,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直接判定为民事纠纷;
2.在后续事情发酵的过程中,没有对双方当事人依据平等原则适用调解;
3.上门民警对李某某的态度过于飞扬跋扈;
4.本案侯某某的奇葩行为;
建议:公安系统内部进行整顿和培训,充实基层法律专业人员力量,同时对某些形成旧有工作经验,路径依赖,法律专业不足的老民警同志进行警示培训。
主要还是公安系统内部,当事人报案的时候先别着急把什么事都往民事纠纷上推。
贴一个同性质的案件
“外交豁免权”一案,当事人直接选择视频曝光,这简直间接救了派出所的命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