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我的知识深度有限,以下的仅是我个人的暴论,如果有人看,我随时欢迎各位对我的观点进行纠正。
以我对法律的浅薄理解,她作为直接引起这起公共事件的核心人物,在这起事件的范畴内已经属于公众人物。她对这件事的言行、立场、观点不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甚至公众有权了解这些内容。
南都的记者自报了身份,说明了来意。她是一个记者,她通话的目的就是为了收集杨某的言行、立场、观点作为新闻材料撰稿,她没有诱导杨某说出任何内容。反而是杨某在明知对方的记者身份、来意的情况下,在双方没有达成坚定的共识,仅有模糊且不确定的口头“承诺”的不稳定状况下,仍然坚持向对方讲述她认为的“个人隐私”。
杨某是一个成年人,她在安全的地方与南都的记者进行通话,没有人拿刀抵着她或者拿枪抵着她逼迫她进行叙述,她的叙述行为是完全自愿的,她在叙述前、叙述中都有无数机会直接停止,她有拒绝采访,直接挂断电话的自由,而她显然放弃了。基于这一事实,她所做的针对这起公共事件的叙述,依我的理解,应该被视作自愿披露的信息,从各种情况上看都不属于被保护的隐私,这种对“隐私”的期待是不合理的。
如果硬要说记者口头做出了“承诺”,这一承诺没有除了口头之外的任何保证,考虑到这完全是杨某自愿的、不受诱导的披露,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畴。因此我认为,哪怕南都记者作了口头承诺,却仍然用以撰稿,也不违反记者的职业伦理,违反的仅仅是个人道德。
因此我认为她在通话的后期,情绪激烈地试图指责南都要侵犯她的“个人隐私权”是荒谬、不可理喻的。并且似乎,她作为学过法的人,对隐私权的概念有着严重的误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