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呵 !!!你说的好有道理,我竟无言以对!大家都去考公务员吧!这个事件是最好的证明!
想起了一句经典的话.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他们也知道他们在说谎,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我们也知道他们知道我们知道他们在说谎,但是他们依然在说谎。

广西那辆奔驰车,和它背后那一连串让人把饭碗都捏碎的操作,简直就是一出现实主义的魔幻大戏。
事情很简单,窄路会车,谁让一下的事,
但人家不开窗讲道理,人家直接亮证,证上有没有“牛逼”两个字我不知道,但那气势,是把马路当自己家客厅了。
接下来更神的来了,车上的人,张嘴就能报出对面司机的家庭住址。
这是什么,
这是“我不仅能压你,我还能找到你家”的宣言这已经不是交通纠纷,这是赤裸裸的威胁。
接下来,剧情进入高潮,深夜,警察上门了,
不是去调查谁在滥用职权,谁在泄露公民信息,而是去让你删视频,说你侵犯了奔驰车主的隐私。
我听完都笑了,天底下还有这么保贵的车牌,

它镶钻了还是刻着传国玉玺,
老百姓的车牌满街跑,怎么就没事,人家的车牌就成了需要半夜出警保护的“国家机密”?
现在,通报来了,说来说去几件事,
第一女司机的身份查清了,是个“普通经营者”。
第二,那个证是假的,是拿来“吓唬人”的,
你看,这话说得多轻巧,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在咱们国家是什么罪名,需要我普法吗?
这叫“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这判几年的事儿,怎地到了他们嘴里就成了“吓唬人”的道具?
这就好比一个人拿刀捅了你,最后告诉你,别怕刀是假的,我就是吓唬你。
你信吗,
你气不气,
最精彩的部分,是解释她怎么知道对方信息的。

说是公安局长的“亲戚的亲戚”,“恰好认得他的车”。
我活了半辈子,见过巧合,没见过这么巧的,
防城港几百万人口,几十万辆车,就在那条乡间小道上,一个局长“亲戚的亲戚”就那么巧,认出了一个普通人的车。
她不仅认出了那辆车,还把车主的姓氏,以及家庭住址记得清清楚楚,这究竟得是怎样的一种缘分呢?
这是上辈子拯救了银河系,这辈子才能在马路上精准认出“仇家”的车辆信息吗?
这个“亲戚的亲戚”用得尤其好,七拐八弯,看似撇清了关系,实际上呢?
大家心里跟明镜似的,
这层关系,远到可以随时切割,又近到可以随时动用某些资源。
如果真是“恰好认得”,那为什么事后还需要警察深夜上门“沟通”?

认得你跟你打个招呼不就行了,还需要用这种方式来“确认眼神”?
这套说辞,侮辱的不是某一个人的智商,它是在挑战所有关注这件事的、有正常逻辑思维能力的公民的智商。
他们或许认为,只要给出一个解释,无论多么荒诞离谱,这件事也就算翻篇了。
他们低估了大家对公平正义的渴求,也高估了自己编故事的能力。
这种“恰好”就像皇帝的新衣,所有人都知道是怎么回事,只有他们自己,还在一本正经地表演。
我们愤怒的,从来不是一次简单的会车纠纷,
我们愤怒的,是那种理所当然的特权思想,是那种“我有人我怕谁”的嚣张气焰。
我们恐惧的,是自己的个人信息,在某些人眼里,就像是摆在货架上的商品,随时可以被调取、被利用甚至成为威胁自己和家人的工具。
一个普通人,在路上遇到点摩擦,对方就能亮出“证件”报出你家地址,接下来还有公权力为你“深夜服务”,让你删帖道歉。
这是什么,
这是一个密不透风的权力闭环,普通人在里面,连呼吸都觉得困难。
官方通报说证是假的,那问题就更大了,

一个普通生意人,伪造执法证件,当街威胁公民,事后还能调动警力上门平事,她凭什么?
她的底气从哪里来,
她背后站着谁,
如果这一切都用“巧合”和“假证”就能解释,那法律的尊严何在?
公民的安全感何在,
他们撒了一个谎,就需要用无数个谎言去圆,
但他们忘了,互联网有记忆,人心有杆秤,
你越是遮掩,大家就越想知道真相,

这件事,必须一查到底,
那个证到底是怎么来的,
个人信息到底是谁查的,通过什么渠道查的,
深夜上门的警察,是执行公务还是“为朋友两肋插刀”?
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有明确的、经得起推敲的说法。
而不是现在这样,抛出一个“亲戚的亲戚”就想蒙混过关。
大家要的不是一个辟谣,说她不是网传的某某某。
大家要的是一个交代,她到底是谁,

她凭什么这么嚣张,
谁给了她践踏法律和普通人尊严的权力,
如果这件事最后不了了之,那才是对社会公平最大的伤害。
它会告诉所有人,有关系真的可以为所欲为,普通人遇到事,就只能自认倒霉。
我们不接受,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六)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