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一下,这里我有一个疑问,到底什么是约谈?以及到底有什么法律效力,它是一种正式的法律行为吗?在我囯的具体行政行为里有这个类别吗,有没有法律文书和规范性文件支撑?美团饿了么京东被约谈时我就想问了,以及除了企业,个人是不是也能被约谈?
答案显而易见。

望周知:约谈其实是我囯在本世纪的一种制度创新,在各国并没有使用的先例,在现代行政法学说中也从未有过位置,不被视为任何正式的行政行为。在正式出现在我国官方文件之前,只在香港出现过。
就像任何一种造成无法预测后果的行政手段在最初都有一个看起来很美好的初衷,约谈的最初含义是约而对谈,一种打破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对立局面,促进双方加强协商、遵守契约精神的柔性行政执法方式。但是毋庸置疑,当下约谈的泛滥使用已经背离了这种初衷。
行政约谈虽然不是法定的行政处罚手段,并不等同直接的诉诸公权力性质的惩戒,但在绝对力量不平衡的两方面前,一个动辄“记你一生档案”、“毁你三代”的环境,显而易见,它就是一种无法被控制后果的无限制无约束工具,具有强烈的立威性质,如不照办,就会被后续的一万种办法惩之以万劫不复。我并不关心这里的被约谈对象是英伟达这样万恶的美帝龙头企业,还是京东美团饿了么这样的商战降价行为,还是炎阳这样的个人,我只知道它没有规律,无法被预见,没有反制和救济手段。
从执法案例和使用历史来看,约谈的执法范围几乎是不受限的,从07年初步作为行政手段出台时的针对违规土地使用,到对市场主体,各种企业,到楼市,到一般公民。约谈已经成了一种无处不在的实质行政处罚,具有几乎无约束的扩张性。我们应当对这种扩张有更多的注意和敏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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