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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院女教授推进「全面废除女性犯罪死刑」,会导致什么后果?

王希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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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孕妇不得判死刑这一条法,本身就是自己打自己脸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为啥?

法律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基于人道主义精神以及保障胎儿权益的考量。生命权至高无上,胎儿作为无辜的生命正在孕育成长,且怀孕妇女的身体状况和生理特征决定其处于特殊的脆弱状态。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文明与进步,彰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障。

既然胎儿在孕妇体内也有权益,出于人道主义精神和对生命的尊重与保护应该得到保护,那我问你,你为啥允许堕胎?你为啥不同样立法禁止堕胎?

按照不能判孕妇死刑的这个逻辑,堕胎不就是杀害了孕妇体内的婴儿了吗?这合乎人道主义精神吗?这保障胎儿权益吗?这和生命权至高无上难道一点没冲突吗?这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和保障吗?

然后你再搜索一下关于堕胎权的规定,就发现这个时候主要探讨的就是女性的独立意志和身体健康了,也不跟你讲什么人道主义精神什么尊重生命了,也不跟你讲什么胎儿是无辜的生命了。

那我问你,胎儿究竟算不算生命?或者说究竟算不算人?这就是薛定谔的生命了。当孕妇要被判死刑了,不行,胎儿也是人不能枪毙;当孕妇要打胎了,那就是反对者也太封建了吧,怎么能说打胎是杀人呢?胎儿只是胎儿凭什么算是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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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力旺盛的波伏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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