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

走流程+网络监督是有用的。
之前回答被折叠了,那咱心平气和地说。
话题方向不能分散,应当尽量聚焦在学术不端上。
杨某的论文存在造假嫌疑,讨论充分;武大对学术不端负有不可推诿的责任,必须回应。
而咱只是履行了根本大法第27条/41条所赋予的监督权利。
咱也并没有挑动任何针对特定群体和个人的对立情绪,咱只是认为:
武汉大学作为教育部直属大学,依法依规接受教育部的领导和监督。因此除了直接向校方沟通外,咱也可以通过教育部官网的公开投诉渠道反映问题。
有了上级的介入指导,武大才能更快更好地重新审视之前对男生的通报处分、并清晰彻底地梳理疑似论文造假学术不端的真相。
因此:这不是蹭流量的行为。
这是为了更好地履行监督权利,应用互联网形成更全面的审视监督。
第二,正是因为当事人已经出现了PTSD等精神健康问题,咱才决心要加大监督力度。
咱是希望在本级上级的共同努力下,尽快给受害人一个交代,尽可能平息受害人的精神创伤,还受害人一个公平。
据悉受害人家人已因此事离世,着实令人痛心。
当然,咱俩对“受害人”的定义可能有点不一样。
至于承担责任,咱是依法依规反映问题。
咱网上反映问题的平台都有机关事业单位网站标识,咱在个人能合理收集分析的信息范畴内,合情合法地提出质询。
因此咱完全承担依法依规反映问题的责任。
或者换言之,依法依规反映问题具体会产生什么责任,希望您能够对咱进行一次普法宣传。
咱听不懂您所说的“装糊涂”。
能不能别打哑谜。
尤其是这次夜里上门前来了解情况,您到底是以校方身份,还是地方公检法身份?地方的公检法是根据哪条规定来按照您的要求上门?今晚这件事的起因能否告知我?
咱至少有两项权利:一是确认调查人员(包括您”的身份,二是了解自身为何被询问的原由。
也就是谁委托或引起这次询问?
咱不理解您为什么说咱有网暴行为。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的定义,网暴是:
在网络上针对个人肆意发布谩骂侮辱、造谣诽谤、侵犯隐私等信息,贬损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有的造成了他人‘社会性死亡’甚至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咱经过反复确认,在公开平台所发布的内容里,并不存在以上行为;在合规反映问题渠道,咱也是收集公开信息,并在个人理性范围内得到最合理结论,并基于该结论向上反映。
没有编造虚假事实,也没有泄露他人隐私。
更没有对他人的人格进行贬损,咱只是把对方的公开发言简单复述一遍。
因此咱无法理解您所说的“网暴造谣”等评价。
闲聊公号:王子君的碎碎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