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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司机等红灯无聊向路人射钢珠,致 4 名女性受伤,获刑 9 个月,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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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六发,四个人。

全是女的。

之后的几日内,警方又接到3起报警,情况如出一辙,且受伤的均为女性。时间地点都是下班高峰期,人流密集的闹市区,究竟是谁在“暗箭伤人”?


为了寻求刺激,分别于5月23日、24日和27日,在等红灯期间,随机选择路人作为射击目标,使用弹弓发射6颗弹珠,致使小丽等4名路人受到不同程度损伤,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基本可以把这个事件可以定性为“对不特定他人实施的无差别暴力侵害”。

三种可能:

  1. 随机作案,碰巧每次都挑中女行人
  2. 单纯觉得女性好欺负
  3. 性别仇恨犯罪

第一种可能,几乎不可能。在闹市区蒙眼开枪恰好射中六个人,假如街上男女比例为 1:1 均匀分布,那么全射中女性的先验概率 p ≤ 1/64 = 1.5625%(小于等于是因为街上倒下了一个女性会导致剩余的可命中女性数量减少,属于超几何分布)。考虑到该案件中存在重复命中,则可以使用 p = 1.5625%;如果认为重复命中不需要随机索敌,则索敌四次,p = 6.25%,仍然很小。

剩下两种,区别在于第二种是先想到要袭击,才想到袭击女性;而第三种是先想到要袭击女性,才想到要袭击。

哪种更恶劣还真不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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