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个回答

货车司机等红灯无聊向路人射钢珠,致 4 名女性受伤,获刑 9 个月,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搜狐新闻
7个点赞 👍

首先,这个货车司机是用弹弓射钢珠,不是以火药为动力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装置发射钢珠,弹弓显而易见也不属于枪支,所以有答主说为什么不定非法持枪,显然是没有认真审题。

其次,从这4名女性的伤情来看,均属于轻微伤,还达不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因此即使是主观故意想要伤害这4名女性,也无法按照故意伤害罪来定罪处罚。

第三,用弹弓射钢珠,只能击打特定的个体,无法同时打击不特定的多数人,还无法危害到公共安全,因此也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四,剩下的只有百用不爽的寻衅滋事罪了。根据刑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寻求刺激,随意伤害他人,只要造成两人以上轻微伤,就可以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本案主观、客观、后果均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罪要件,最终对货车司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完全正确。

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大杨说法
自由评论 (0)
分享
Copyright © 2022 GreatFir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