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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林寺住持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正接受调查,哪些信息值得关注?

cqygfxgf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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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要求少林寺的和尚永远不接触现代社会,我不是魔鬼。

可是,长期与多名女子保持不正当关系是什么意思?育有私生子是怎么了?你已经60岁了,你是佛门中人吧?再这样下去,你120岁要找小南梁,240岁上萝莉岛,最后就要成为色孽神选和繁育令使了。

作为拓跋焘和宇文邕的精神继业者,我可能要图图你。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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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认真地说一下,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尽管通报提到了资金问题,但是否能构成受贿罪还是有疑问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佛教协会工作人员能否构成 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主体问题的答复》([2003]高检研发第2号)佛教协会属于社会团体,其工作人员除符合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外,既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公司、企业人员。根据刑法的规定,对非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佛教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不能按受贿罪或者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少林寺并不属于国家机关,寺庙的资产也并不是国家财产,因此释永信处理相关资产的行为也谈不上受委托从事公务,往受贿方向靠有些难度。不过,通报的确提到了释永信涉嫌刑事犯罪,而不仅是单纯违背宗教戒律,那么指的应该是涉嫌挪用资金罪,相关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至于多少钱才算是“较大”、“巨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这么说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挪用资金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进行非法活动”情形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挪用公款罪“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

结合上述解释其他部分来看,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金额达到十万元,就能被认定为数额较大,金额达到400万元,就能够得上数额巨大的门槛了,至于什么叫“特别巨大”,还真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这也是案件后续的看点之一。

这样看来,通报中“长期与多名女性保持不正当关系并育有私生子”这部分,更多是宣告作为少林寺和尚的“社会性死亡”,而真正能把人送进去的,还是要看进一步调查所披露的资金数额。

王瑞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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