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位好心人把判决书发在他的回答里,所以我大概看了一下。
看完后我是有点诧异。
这事儿一点也不复杂。
我自己也有湿疹。
这个事情我认为女方至少是无错的,至于男方,我不予置评。
从判决书看,这男生当场写了一篇道歉信,先是说自己偷拍不对,然后又承认自己做了无耻的事儿。
女方拿着道歉信找学校告状去了。
(以上是七月)
过了仨月,学校还没处理完这个事情。
女方上网发帖子。
男生立即报警,说自己被人诬陷。
接着武大的处理就出炉了。
(以上是十月)
隔了四个月,女方母亲对媒体说自己孩子是湿疹,不是打飞机。
2024年七月,法院判决出炉(初审)。
法院裁判书中提到的证据中,最能证明当时男方湿疹的,其实是一个微信记录,案发当日男方母亲与人沟通买药的信息。
其他信息,要么早于案发当日几个月,要么晚于案发当日几个月。
我不知道男方律师是否申请向腾讯公司证明微信信息的真实性。
即使是真的,其实并不能直接证明男生当时的湿疹有多严重。
法院判决书中说的是“存在事发时被告因股根及阴囊部位瘙痒抓挠的高度可能”
从判决书看,法院判定男方不是性骚扰的真正证据,除了湿疹外,还有三点:
一个是“男方动作不像自慰”的判断。“手部有轻微且不规律动作,从视频中被告的手部动作无法得出其系在“自慰”的结论。”
另一个是“性骚扰必须与性相关”,因为上一个判断,无关。
还有一个是“违背受害人的意愿”,因为当事人当时没有言语沟通,不存在。
此外,法院判决书中提出“行为人需具有性意图,以获取性方面的生理或者心理满足为目的”——这一点我不清楚是不是发条及司法解释,判决也没明确排除,但显然法院采信当事人写道歉信是“出于息事宁人”,判定男方并无性意图。
综上,这一判决,其实大多基于法院的判断。但以上判断是否符合事实?
我认为,即使从法院的判决书看,以下事实仍然成立:
1、男生坐在女生对面
2、男生摸裤裆
3、男生当时承认对女生做了下流的事
在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我认为女方起码不能说是诬告吧。
说多一句,此案法院判决性骚扰不存在。那么,基于本案判决,如果一个男人恰好是湿疹患者,在地铁或其他地方,对着女人摸裤裆是不是没什么问题了?
如果有人质疑,一口咬定就是挠湿疹就完了。
“那你那玩意儿刚才怎么那么大呢?”
“湿疹导致的,我也不造”
“那你这不是性冲动导致的吗”
“我经常因湿疹而冲动,并非因你如此啊,你没看过那些年我们一起追过的女孩,难道还没看过武大骚扰案判决书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