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问是不是,再问为什么。根本就没有冤假错案,所有强奸罪都是实罪实判。
进一步地,我认为所有性行为都是强奸,只有举报和未举报的区别。
即使一方自认为是完全自愿,那也是另一方利用心理暗示(如容貌、才艺、金钱、“CRUSH”等方法)使其自身在两性关系中处于优越地位,从而使对方误认为“自愿”从而完成的诱奸,当然属于强奸。
利用金钱、职务地位、社会阶级引诱自然属于强奸,无论一方是否产生“真爱”这种错觉,都不影响事实的成立。
利用相亲、催婚、“经济适用婚”当然属于强奸,一方根本就不爱另一方,只是在社会规训和经济压力下委曲求全,这种社会氛围简直是集体强奸。
鲁迅说“男女还是一同生活在天地中间,一同呼吸着天地中间的空气。空气从这个男人的鼻孔呼出来,被那个女人的鼻孔吸进去,又从那个女人的鼻孔呼出来,被另一个男人的鼻孔吸进去,淆乱乾坤”,使人联想到两个性别竟然共同呼吸在同一个大气层下,简直令我感到窒息,属于精神强奸,刊登此文章的行为至少也是强制猥亵。
法律上也没有“完全合法的两性行为”这种确定性表述,更证明了这一点。
法治社会根本不存在合法性行为,只有“民不告官不究”而已。
综上,不管从自然的角度,还是法律的角度,都找不到完全合理、合法、自愿且无隐患的发生性行为的理由。
只要发生,就是强奸。
只要举报,都该判刑。
推而广之,由于没有事实存在、且可永续存在的性同意,人类历史就是一部小型强奸史,地球历史就是一部大型强奸史。
这大概就是身为有性繁殖生物的原罪吧,除小龙虾和土豆的现存所有动植物都是强奸犯的后代。
是时候为了三十亿年强奸史赎罪了!
推翻有性繁殖生物龌龊暴政,三倍体和块茎自繁殖生物板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