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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图书馆诬告事件当事女方会受到法律惩罚吗?

像风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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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了三天三夜都搞不懂这个女人为什么败诉了还这么猖狂?到底是谁给的他勇气?梁静茹吗??

因为她的诬告,这个男生差点毁了!良心不会痛吗?

学校也是,不分青红皂白的草草处理!

多亏了这个男孩有个好母亲,要不他得背着坏名声过一辈子了!

事情的起因,简单到可笑,

2023 年 7 月,一个女生在图书馆,看到对面的男生手里有动作,她立刻认定,这是在对着她进行“性骚扰”。

她没有犹豫,掏出手机拍了视频,

她走上前去,义正辞严,男生当场写下了一张道歉条。

按理说,这事到此可以画个句号,

一个误会,或者说一个即便发生了也已经在现场解决了的冲突,本该烟消云散。

但她不,

她觉得不够,她要的不是一个道歉,她要的是一场审判,一场由她主导的公开审判。

三个月后,一篇小作文横空出世,

她在网上,详细地描述了整个过程,虽然没有点明名字,但却把男生的学院,以及籍贯信息说得清清楚楚,就怕大家找不到靶子。

网络这把火,一点就着,

舆论瞬间,“爆炸”般涌起口诛笔伐如潮水般,涌向那个男生以及武汉大学,骂声可谓是铺天盖地。

学校为了平息舆论,快速给出了一个记过处分。

通报里的措辞是“不雅行为”,一个模糊而又能给所有人交代的词。

学校的处理,看似解决了问题,实则是用一个学生的声誉,去换取暂时的平静。

这种息事宁人,是对公正的背叛,

事情到这里,似乎是女方大获全胜,

她成了勇敢维权的代表,而那个男生,则被钉在了耻辱柱上。

但真相,往往走得很慢,

男生的母亲站了出来,带着一沓厚厚的病历,告诉公众,他的儿子从小患有严重的特应性皮炎

那个所谓的“不雅动作”,不过是一个被皮肤病折磨多年的病人,在隔着裤子挠痒。

一个再正常不过的生理反应,被解读成了一场蓄意的猥亵。

更讽刺的是,男生因此事遭受了毁灭性的网络暴力。

他被人“人肉”搜索其照片被制作成了“犹如遗像般”的东西全家都深深陷入在骚扰与恐惧当中,最终他被确切地诊断为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一个年轻人的人生,因为一个未经证实的指控,和一场网络狂欢,几乎被毁掉。

这就是她想要的“公正”吗,

后来女生不依不饶,将男生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性骚扰”成立。

她似乎坚信着法律会为她的剧本,盖上官方的印章。

2025 年 7 月 25 日,法院一审宣判了,

法院在审理了双方的证据后,认定证据不足以证明男生实施了性骚扰行为,驳回了女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律最终守住了底线,没有成为个人用来泄愤的工具。

但故事并没有结束,反而走向了更荒诞的一幕。

败诉后,女生做了一件令人瞠目结舌的事,

她将那没有经过任何马赛克处理的判决书,直接就发送到了网络之上。

判决书上,有男生的真实姓名,有他的全部个人信息。

她输了官司,就选择用这种方式,对男生进行新一轮的“示众”企图煽动又一波网暴。

现在我们回到最初的问题:这个女生,会受到法律的惩罚吗?

答案是,她完全可能,也理应为此付出代价,

她的行为,已经涉嫌触犯了法律,

首先是民事侵权,她捏造事实,在网络上大范围传播,严重侵害了男生的名誉权。

男生完全有权利提起反诉,要求她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他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已经认定性骚扰不成立,这是他维权最有力的武器。

其次,是更严重的刑事责任,

她的行为,可能构成诽谤罪

诽谤罪指的是,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实信息,这一行为,引发了大规模的关注以及网络暴力,完全契合“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

男生可以就此提起刑事自诉,要求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一旦罪名成立,她将面临的,是管制、拘役甚至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诬告陷害罪,这个门槛比较高,

它要求捏造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她最初的目的,是让男生受到学校的行政处分和社会的道德谴责,后来起诉也是民事诉讼,所以构陷他人入刑的主观意图可能不那么明显,认定上会更复杂。

但这并不妨碍其诽谤行为的成立,

整件事看下来,让人感到一阵寒意,

当一个人举起“受害者”的旗帜就可以肆无忌惮地攻击他人,甚至在真相大白之后,还要用更卑劣的手段去报复。

她要的不是真相,也不是公平,

她要的是赢,是让那个她认定的“坏人”永世不得翻身,哪怕这个“坏人”只是一个在图书馆挠痒的病人。

这种精致的利己主义,这种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偏执,比任何所谓的“不雅行为”都要丑陋一万倍。

它污染的是整个社会的信任,让真正的受害者维权之路变得更加艰难。

我们同情弱者,但我们不能被伪装成弱者的人当枪使。

法律必须让这种人明白,诬告和网暴,从来不是没有成本的游戏。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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