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没听错,就是 1 块钱,一瓶水的价钱,让你参与一场海边房产的角逐。
听起来是不是像天上掉馅饼,还是个黄金馅饼?
但凡你动了心,想去捡这个漏,我劝你先冷静下来,听我说几句。
这根本不是馅饼,这是一个坑,一个能把你半辈子积蓄都埋进去的坑。
1 块钱它不是成交价,是起拍价,是鱼饵是用来钓你这条鱼的。
房东们为什么这么干,

他们是被套牢了,被当年“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狗屁口号给骗了。
现在房子卖不出去,每个月还得不断地往里搭付着物业费。
他们搞这个 1 元起拍,就是一场行为艺术,一场公开的、悲壮的求救。
他们在用这种方式,对市场喊话:谁来接盘,谁来把我从这堆钢筋水泥里解放出来,我搭钱都愿意!
所以你看,这不是捡漏,这是接盘,是接过别人手里的烫手山芋。
你以为你占了便宜,实际上你可能成了下一个被套牢的人。
我们来算算,你真要拍了这房子,得花多少钱。
拍卖公告里有一行小字,你需用放大镜来看:“过户所涉及到的全部税、费皆由买受人来承担。
什么叫“一切税费”,
就是原来房东该交的增值税、个税、土地增值税,还有你作为买家该交的契税,现在全让你一个人扛。
一套房子,税费加起来几万、十几万都是常事。
你想想房东为什么宁可 1 块钱“送”你也不自己去交这些税?

因为交完税,这房子可能还是负资产,
他这是在止损,而你,是在高位接盘,
这还不算完,
房子或许已经拖欠了数年之久的物业费。
这些钱,拍卖公告里也会写,由买受人承担,
又是一笔钱,不大不小,但足够恶心你,
你以为交了钱,房子就是你的了,
天真,
房子里可能还住着人,这些人或是原房东的亲戚,亦或是租客。
你拿着法院的裁定书,去找他们,人家一句话:“我签了 20 年的租约”。
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你还真拿他没办法。
你买了套房,结果成了别人的房东,租钱还不是你的。
最可怕的是什么,
是这房子本身,
乳山的海景房,当年是怎么吹起来的,现在就是怎么破灭的。
夏天潮湿,家具发霉,人住久了得风湿病,
冬天冷清得极为厉害,海风猛烈地,刮着就似锋利的刀子一般。整个小区,宛如鬼城甚至连一个卖菜的,身影都难以寻觅。
你买的不是房,是寂寞,
所以,你看这整件事,像不像一个局,
开发商设了第一个局,把天南地北的人骗到海边,卖给他们一个虚假的梦。

现在被套牢的房东,又设了第二个局,用 1 元起拍,寻找下一个“梦想家”。
这是一场悲剧的传递,
从法律角度看,这种个人委托的商业拍卖,1 元起拍本身并不违法,法律不禁止当事人这样处分自己的财产。
但其中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这一条款在法律方面是存在着,争议的。
税收是法定的,谁是纳税义务人,法律规定得清清楚楚。
你不能通过一纸公告,就把自己的纳税义务转嫁给别人。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会认为买家参与竞拍就等于接受了所有条件,但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法院开始纠正这种做法,认定“包税”条款无效。
因为这违反了税收法定原则,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但问题是,你作为一个普通人,要去跟他们打这个官司吗?
你耗得起那个时间、那个精力吗,
等你官司打赢了,黄花菜都凉了,
所以,我为什么愤怒,
我不是愤怒那些房东,他们也是受害者。
我愤怒的是当年那些无良的开发商,是那些把泡沫吹上天的投机者。
他们赚得盆满钵满,留下这一地的鸡毛,让无数普通家庭来承担后果。
现在这种 1 元拍卖,又把风险转嫁给了那些信息不对称、渴望捡漏的普通人。

这是一场击鼓传花的游戏,鼓声随时会停,而那个接到花的人,会被炸得粉身碎骨。
所以,朋友们,擦亮眼睛,
不要被“1 元海景房”这种噱头迷惑,
你看到的不是机会,是无数前人的血泪和教训。
这个世界没有无缘无故的便宜,
如果有那一定是在你看不到的地方,为你准备了一个更大的代价。
相关法律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四百零四条【租赁物转让】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
第十八条【委托人义务】委托人应当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
第六十一条【责任承担】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条【税费承担】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