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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大图书馆诬陷性骚扰事件」一审宣判,不能认定性骚扰,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竹意清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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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当时武大出的这个处分决定是多么的离谱,既没有说这个男生做了什么,也没有说这个男生到底违反了校规哪一条,更没有查清楚事情的前因后果,直接给了一个记过处分,程序上就不合法。

现在更是有法院的判决作为支撑,这个记过处分应该尽快撤销,女方和武大都应该给这个男生道歉。

这个男生属于重复了和朱军一样的命运,保研和他无缘了,出国的计划被彻底打乱了,全家被人开盒网爆了,各种谣言满天飞,仿佛整个武汉,只要有姓肖官员的都是他爸,爷爷也受到了这件事的刺激(网友谩骂),半年后也去世了。

而这个女生现在还好意思说自己想自杀,我看她是不可能有这个心思的,她只是想用这个来要挟大众,她不想承担诬告的反噬后果,只想用诬告让受害者遍体鳞伤。

这个事件里面的性骚扰指向的是治安管理处罚,所以很难成立诬告陷害罪,诬告陷害罪,是要诬告他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过从实践来看,诬告他人强奸的,似乎都没有受到什么惩处,都依靠“错告”的但书条款成功出罪。

详见蔡雅奇老师这条视频:http://【女子诬告遭男子QJ被入罪,澳门的这个判例值得借鉴和学习-哔哩哔哩】%20https://b23.tv/6l2AKaR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不过诬告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本身也是一种违法行为,可以处以行政拘留。同时,这种行为也属于诽谤,亦是可以给予行政拘留的类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我们看到这些被诬告的案子,比如朱军和弦子、无锡蛋糕店老板和女童母亲、这个男生和女生,都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受害者受尽了网络暴力,事业、生意、学业、家庭,都受到了严重影响,但是这些诬告者却没有受到任何哪怕一丁点惩罚,它们的心态是“诬告你了,那咋啦?”所以,才敢这样有恃无恐,不对诬告进行有效规制,不激活沉睡的“诬告”条款,一味纵容诬告者,类似的事件绝对会继续发生,“今日朱军,明日诸君”的故事将一幕幕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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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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