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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孙菲菲曝业内贪污乱象,电视台台长等人利用电视剧敛财,自己被暴力报复,具体是怎么回事?

liis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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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事烂在根里十几年,你以为它早就和泥土混为一体,其实它只是在等待一个机会,重新从地里钻出来,告诉你它从未死去。

这事的核心不是一个女演员被打,而是一群人如何通过一部电视剧,完成分赃,以及如何处理掉那个挡路的石头。

2010 年,在《血色恋情》剧组孙菲菲因为指出了导演张汉杰在拍摄中的错误,妨碍了某些人的敛财大计,于是她就成了那块必须被搬走的石头。

导演的侄子和制片人,就在光天化日之下,对她吐痰,接下来动手。

暴力是最低级的手段,但往往最有效,

他们打的不是一个人,打的是规矩,是职业道德,是所有还想好好拍戏的人心里的那点念想。

事后当地警方的处理,把这件事定义为“个人冲突”。

你看多有艺术感的一个词,一瞬间有预谋的暴力报复,就变成了小孩子过家家式的吵嘴打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十几年过去了,如果不是辽宁台的原台长,倒下了的话,这把火或许永远也难以燃烧起来。

孙菲菲的长文,把当年的暴力和如今的反腐联系在了一起,拼图终于完整了。

原来一部电视剧从立项到播出,中间的环节,可以成为某些人中饱私囊的盛宴。

他们要的不是一部好作品,而是一个能走账的项目。

当孙菲菲要求按剧本拍,要求同期收音,要求一个演员的基本专业时,她不是在抬杠,她是在砸人饭碗。

因为粗制滥造,才能省下钱,才能把预算揣进自己兜里。

一个追求艺术的演员,在一个以捞钱为目的的局里,本身就是个异类。

清除异类,是这个局得以继续运转下去的前提。

所以,那顿打,不是冲动,是计划,

是制片方为了“教训”她让她“多长点记性”,让她以后“不许多管闲事”的手段。

这背后是毫无遮掩的利益链条,电视台的某些人轻轻一点头,制片方才能够拿到项目,导演专心致志地负责执行,将一部原本理应是艺术作品的东西,转变为一个合乎标准的金融产品。

谁敢质疑这个产品的生产流程,谁就是敌人,

我们天天骂,为什么现在的电视剧这么难看,

我们总以为是编剧没水平,演员没演技,

现在孙菲菲告诉你,可能不是他们不行,而是那部剧从娘胎里带出来的基因就是歪的。

它的第一要务,并非是要给观众去观看,而是要让某些人的钱包,能够充实起来。

这个链条里,每个人都扮演着自己的角色,

有人负责在上面打通关节,有人负责在下面控制成本,有人负责在现场压制不同声音。

这是一个,分工明确的组织,暴力仅仅只是,其中一个业务部门罢了。

当年的男主角王阳,在采访里说导演为人儒雅,不可能打人。

这种“我没看见就是没有”的逻辑是这个利益共同体里,大多数沉默者的标准答案。

沉默也是一种恶,

因为你的沉默,你的“不在场证明”,你的“他人品不坏”,都成了行凶者最好的盾牌。

它让受害者,百口莫辩;让真相被稀释成,一碗无关痛痒的鸡汤。

十几年后,当事人之一的剧组场务出来说话,证实了孙菲菲的敬业和当时导演、制片人对她的不满,这迟来的正义,让人心酸。

从法律上讲,这事简单得像一道小学算术题,

首先,打人就是故意伤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情况,应当被处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是管制。

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动手的,是主犯,

把一个刑事案件,降级为“个人冲突”处理本身就是对法律的亵渎。

这背后到底是办案人员的业务不精,还是受到了某种不可抗力的干扰?

这个问题,比打人本身更值得追问,

其次,是寻衅滋事,

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在剧组这个公共工作空间,因为一点工作分歧,就策划暴力,这难道不是情节恶劣吗?

法律的尊严,在那个时候,那个地方,被这群人踩在了脚下。

最核心的,是贪腐问题,

孙菲菲所言的“敛财”倘若与国有电视台的资金相关联,这样便有可能触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这两项罪名。

如果是私营公司,那也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一部剧的制作成本动辄几千万上亿,演员片酬有“限薪令”管着但其他的成本呢?

美术、道具、后期,哪一笔不能做手脚,

这才是这个行业真正的黑洞,

广电总局等部门,曾先后出台过许多规定,从电视剧的内容这一方面,到从业人员的道德那一层面,都有着清晰的要求。

法律法规的文件柜都快装不下了,可为什么还是管不住这只伸向公款和投资的黑手?

因为再完美的制度,也需要人去执行,

当执行者本身就是利益链条上的一环时,制度就成了一纸空文。

孙菲菲失去的,不只是一个角色,是她整个职业生涯的黄金时期。

她用自己的前途,去撞了一堵墙,墙上连一道裂缝都没留下。

十几年后,因为另一场更大的风暴,这堵墙才开始摇晃。

这是何等的讽刺,一个受害者的正义,需要靠另一群罪犯的倒台来实现。

我们应该感到愤怒,

愤怒的不是一个演员被打了,而是我们的文化市场,被这样一群蛀虫侵蚀着。

他们用最烂的制作,喂给观众,接下来用骗来的钱,去过最奢靡的生活,甚至用暴力去维护这种生活。

而那些真正想做好内容的人,要么被排挤,要么就像孙菲菲一样,被“处理”掉。

这件事,是对整个行业的一次拷问,

到底还有多少个“孙菲菲”,

到底还有多少部“血色恋情”,

法律的刀,到底什么时候才能真正砍向这些披着“导演”、“制片人”外衣的恶人?

我们不能总是等到一个人被毁了,一个行业被搞臭了,才后知后觉地发现,原来根已经烂透了。

正义或许会迟到,但对受害者来说,迟到的每一天,都是煎熬。

我们不需要更多的行业冥灯,我们需要的是一盏能照亮黑暗的法律明灯。

参考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征求意见稿)》

其中规定,广播电视节目主创人员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可以对其有关节目的播放予以限制。。
暖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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