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警方陪同找到了司机,让司机把钱退还了,事情的结果是不是就会不一样呢?
31日,弟弟在堂弟的陪同下,来到上海市浦东分局杨园派出所报警,但警方只帮忙提供了司机的车牌信息,更多的信息没法提供。
就问题来看,这里面主要涉及两个事儿,一个是司机不当得利,一个是乘客喝农药轻生。
司机是否需要为乘客的死亡负责关键在于查明乘客到底是因何原因导致喝农药轻生的,其死亡结果和司机的不当得利拒不返还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首先,需要肯定的是,司机必然是构成不当得利的,而且拒不返还不当得利肯定是违法的。
题涉事件中,双方约定车费是100元,乘客因慌乱错输成了1010元,司机获得多余的910元没有任何法律根据,也不符合《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的“除外情形”,显然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所以,题涉事件中乘客要求司机返还多支付的910元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司机假装没看到拒不返还不当得利部分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
第九百八十七条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

其次,在认定司机责任认定上,分两个方面看:
第一,够不上刑事责任。
司机的实施行为仅为民事上的拒不返还不当得利行为,除此之外并未实施其他直接或者间接损害乘客生命权的行为。
在刑事法律定性上,乘客喝农药轻生的行为应属于“自杀”,而非“他杀”。
第二,能否够上民事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为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结构可以简单概括为:
(1)存在侵权行为,包括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
(2)存在损害结果,比如造成人员伤亡等;
(3)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侵权行为实施人存在主观过错。

具体到题涉事件中,如果比照上述构成要件来看,司机拒不返还不当得利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同时其拒不返还不当得利肯定存在主观过错,而乘客死亡肯定属于损害结果。
但问题的关键是,司机拒不返还910元的不当得利与乘客的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一般情况下,是很难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
910元的金额并不算大,对于一名19岁的成年人而言,一般来说,不至于因为丢了910元就选择结束自己的生命吧?!
有人拿“西安女大学生退房遭房东辱骂自杀民事诉讼案件”跟题涉事件作对比,认为题涉事件中的司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
但我觉得两个事件还是有区别的,西安女大学生跟房东案件中,房东是在明知租客遭遇负面事情、心理状态欠佳的情况,对租客进行辱骂、精神刺激,这点是法院判赔的关键。
法院认为:
任某某与程橙在协商退还租金及押金的过程中,对程橙进行辱骂和挖苦,给程橙的心理和精神造成极大困扰,其言行违反公序良俗。虽然任某某对程橙的自杀行为无法预见,但在程橙反复提醒不要再对其进行刺激的情况下,任某某不但没有及时注意、理性沟通,还在明知程橙解除租赁合同的原因系其与男友分手的情况下出言侮辱,其行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程橙作为成年人,对生活中遇到的纠纷,亦应及时调整心态,理性面对。
法院判决: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判任某某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17464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194643元。
但在题涉事件中,司机虽然拒不返还不当得利,但并无进一步实施积极的侵权行为,所以要认定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有些牵强。
个人觉得,乘客的“轻生”肯定还另有隐情,要么是乘客心理状况异常,要么是还遭遇了其他事情。
静待案件后续进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