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之举!
家属也无奈! 受害者也无奈!
在行凶者没有能力赔偿的情况下,死者家属只能向受害者(收益者)请求给予一定的补偿。
注意这里面的用词,是补偿而不是赔偿。
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基于过错,有一定的惩罚性质。
而补偿则没有惩罚性质,却带有一定的道义性质。
分几层来拆解:
第一层:正当防卫受损可否主张赔偿或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受损时的责任承担与补偿办法】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解读一下,正当防卫区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有侵权人
在该种情况下,法律规定由侵权人(加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侵权人逃逸或无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必须】给予适当补偿。这里面的顺序是先由侵权人赔偿(100%),无法实现的方由受益人补偿(X%,X≤100)。
第二种:无侵权人
在该种情况下,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必须】给予适当补偿。
无论何种情况,法律并未规定补偿的标准,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自由裁量。
本案中是第一种情况,
第二层:见义勇为的社会救助政策
我特意查询了云南当地有关正当防卫奖励和保护的相关规定。
当前,如果认定见义勇为的情况下,确实会有一些奖励以及适当的资金补助。
不过案发在2002年,姑且现在能够追加认定,奖励或补助也是微乎其微。
《云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1999年原文已废止,现行版本为2021年)
第十七条 因见义勇为受伤、致残、牺牲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丧葬费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责任人或者加害人、责任人无承担能力的,按照下列办法解决:
(一)参加工伤、基本医疗、农村新农合保险或者国家另有规定的,由保险机构和有关部门按规定支付,不足部分从见义勇为基金中支付;
(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拨专款按规定予以解决;
(三)仍确有实际困难的,由行为发生地见义勇为基金会(协会)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三层: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的补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与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不同,前者远低于后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百九十二条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注意看!
该条文共四款。
其中第二款文界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这明显与《民法典》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有所不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对比一下,一看便知!
除了机动车致人损害构成犯罪的,其他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不支持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也就是说,刑事附带诉讼的赔偿范围远远低于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所以说,在刑事案件中,主张赔偿的最佳解决方案是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或和和解,这样其实双赢的结果,对于受害人能得到一定补偿的同时,对于加害者也可以适当减轻量刑。
但是,就本案而言。
本案加害人是穷凶极恶之徒,一方面不苛求能够对其减轻量刑,另一方面业没有赔偿能力。
所以,在此等情况下,起诉他也没有了实际意义,索性就起诉同为受害人的受益人吧。
或许能够获得一定的补偿聊以慰藉
最后,按民法典规定,确实应当判决受益人适当给予死者家属一定补偿。
至于132万的金额,我想法院是不会支持这么多的。
至于最终支持多少,我们静待判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