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漏洞造成的。
我国刑事诉讼法不允许被害人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犯罪嫌疑人主张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相应的也不再允许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犯罪嫌疑人主张以上赔偿。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对此问题作了详细阐述,明确指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不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判赔范围,即使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也一样(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财产损失的案件除外)。
至于我国刑诉法为什么这样规定,我个人认为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特别是造成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被告人(如故意杀人、伤害等),往往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如长期监禁甚至死刑),其实际赔偿能力通常非常有限。如果对其课以数额较大的经济补偿将难以得到执行,并且可能会不利于其改造。
- 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是接受刑罚,如果再对其课以经济赔偿责任有双重承担责任的嫌疑。立法者认为,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主要应通过严厉的刑事惩罚(如自由刑、生命刑)来实现。刑事处罚本身就包含了对被害人及其家属精神上的抚慰和对社会正义的伸张。
但是这种理论及实务现状确实会造成对被害人保护不足。
被害人及其家属在遭受严重犯罪侵害后,可能同时面临巨大的精神痛苦和未来的经济困境(如失去主要劳动力)。限制其获得精神抚慰和未来收入损失赔偿,是对其合法权益的忽视。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家属提起对于被强奸者的诉讼可能是一种无奈之举,因为法律允许见义勇为者得到受益人的适当补偿。
《民法典》第183条明确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在本案中见义勇为者因保护赵某而丧生,按照法律精神,赵某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因此本案之所以看上去奇怪,其实还是因为刑诉法限制了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范围,
导致被害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填平,只能诉诸民法典138条寻求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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