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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看待理解9月15日正式实施的《租房租赁条例》?

An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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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作用是两条:

一是通过公布租金水平,在近期提供房价锚定物;

二是地方国资平台进场,在长期以“非改租”盘活资产。

现在楼市的问题就在于不确定性太大,房东觉得应该稳或者应该涨,购房者觉得应该继续降,双方达不成共识就不利于成交走量,而我们都知道缩量下跌并不是底部信号。

有人说,可以根据租售比确定合理价格。但问题就在于,许多空置房并没有经历出租过程,房东对租金水平并不清楚。退一步讲,即使房东明白租金水平,在权衡时也会主要参考入手价、利息成本乃至装修成本,而不是租金水平与租售比。

当然中介群体实际上是在以租售比的角度衡量的,为了促进成交,他们会对房东说:想快速成交就要“低于市场价”或者“比别人低”(实际上能成交的价格才是市场价,“比别人低”的本质原因是片区成交量有限,降价才能进入排名前几的成交区间)。

我先前的回答介绍过交易成本在搜索、比较、协商和争议等环节的体现。

实际上《住房租赁条例》的关键就在于,各类限制性条款把“出租房”变得更加标准化,并且通过公布地区租金水平使比较与协商环节更加简便。这样就会引导所有人以租售比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并且把公布的租金水平作为房价锚定——有正常思维的房东就不会再过于坚持成本支出的逻辑,购房者也不会再期待房价无限制下跌,如此更有利于促成成交,起到在近期促成二手房市场“止跌回稳”的效果。

——但在这之前,存量房因拆迁预期的增值部分(为什么?这个问题就不展开了,可参考我的其他回答),和房东群体长期以来坚持的成本支出逻辑下的多付出的成本,会全部损失。也就是说,出现“稳”的前提,是先要“跌”到位。




有人说公布租金水平是为房产税提供标准,其实租金对房产税的作用是间接的,因为房产税锚定的必然是评估价,而租金水平并不能直接决定评估价,而是通过租金稳定——房屋售价相对稳定(计入折旧)——评估价基本稳定的逻辑间接影响评估价。

而且这《住房租赁条例》其实并不有利于个人房东出租。其中的第五条明确企业可以把非住房建筑改为租赁房,很多人还在分析目前的群租房平台企业,认为隔断房又被允许了。

实际上这一条服务的是持有较多闲置商业办公(前些年的各类产业园)、闲置厂房(前些年的工业上楼)的地方国资平台。这些资产因种种原因长期闲置,按原功能盘活困难,现在又严控国有资产流失,所以新的思路就是非改住,通过改造为租赁住房进行再盘活。

因为这些资产拿地时就没有付出多少成本,甚至按一些当时的鼓励政策(各类产业园、工业上楼)可以做到零成本拿地,所以改造为租赁住房后,地方国资平台的综合成本比个人房东与群租房平台企业要低得多。而且这次就是冲着资产盘活、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去的,所以相关结果其实比较容易预测——地方国资平台会多一个细水长流的稳定收入来源。

还是那个结论:

不同于过去单一倚仗土地出让金的收入模式,将来地方就是三条腿走路:一是明确针对头部改善群体的“好房子”带来土地出让金,二是国资平台公司的租赁住房收入,三是针对存量住房的房产税——这就是“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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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都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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