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一起典型的危害居民生命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差点以为是印度新闻。
7月16日,浙江杭州余杭区良渚街道、仁和街道多个小区的业主发帖称,家中自来水出现刺鼻异味,有人称是下水道窨井盖反水和化粪池的味道,有人形容是死老鼠的味道,还有人表示像塑料燃烧和绿化带喷的农药味。


水质泛黄并含明显杂质,初期异味浓烈,后期异味淡化,但出现深褐色沉淀物,水龙头前置过滤器被杂质堵塞。
部分居民误用后出现腹泻、皮肤瘙痒等症状,当地医院接诊多例接触污水后皮肤过敏、腹泻患者。


余杭水务集团、太仓水务集团,日前都上了新闻。
余杭水务集团对此称:系苕溪原水短时间异常导致嗅味指标波动,其他水质指标“正常”,但未公布污染物具体成分或原水异常原因。
17日,杭州余杭水务集团发布的情况通报称:“7月16日,我司切换水源,仁和水厂主管网恢复正常后,目前已完成对各支管和二供水箱的冲洗。经检测,仁和街道、良渚街道的水质已经恢复,用户可以正常使用。”
网传“排污阀误开致污水入网”,余杭水务集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予以了否认,也未具体解释何种污染物导致死老鼠味或化粪池味。

为弥补用户损失,水务集团承诺给予7月份每户5吨水费的减免。
网友算了一下,5吨水费大概14.5元。不敢相信,水务部门给出了赔偿高达14.5元巨款的方案。
哪个大聪明出的主意?奖励他10吨粪水。
当地居民呼吁公布污染物成分及生物毒性数据。当地有居民发帖称,他曾联系4家省内和一家省外的饮用水检测机构,在得知委托检测事项及事件情况后,均以不便透露的理由被婉拒。

整个片区的居民、商家的供水管道和净水设备都经受了一次污染,当地食品厂在此期间生产的食品还会卖向全国各地吗?当地餐饮酒店业用的什么水?医院用什么水清洗?有没有制药厂在此期间用到了水?
应急机制迟缓,污水信息延迟了12小时:水务公司上午9点检测异常,但首份通报至21:44才发布,且未通过短信、社区广播等渠道预警,仅依赖网络通报,居民全天误用污染水。
据悉,当地林水局、生态环境局已介入进行联合调查,具体情况还需等待官方通告。但这次的杭州速度不快,等调查结果的公众等来了一个大乌龙:一份蓝底白字的假警情通报。

关于网传“杭州水务集团刘某某蓄意破坏管网后潜逃”事件,综合官方通报及多方信息,为伪造文件,纯属谣言。
期望当地官方优化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尽快公布自来水异味调查结果、对居民健康的长期影响分析、管道残留污染的彻底解决方案,回答当地居民关切的健康及安全问题,并启动相关追责。


导语
2025年盛夏,杭州余杭区陷入一场前所未有的“水质恐慌”。原本清澈的自来水突然散发刺鼻异味,居民们人心惶惶。
与此同时,一则关于“主城区13处水路接驳下水粪水排污管网”的虚假“警情通报”在网络上疯狂传播,瞬间将恐慌推向高潮。
最终,造谣者邵某豪被警方依法刑拘。
案情回顾
7月15日,余杭区仁和街道的张阿姨像往常一样准备早餐,当她拧开水龙头,一股刺鼻的腐臭味扑面而来。她愣住了,随即大喊:“老头子,快来看,这水怎么臭了!”张大爷闻声赶来,眉头紧锁:“这水还能喝吗?”消息像长了翅膀一样,迅速在小区里传开。
当天晚上,一条配图“警情通报”的朋友圈截图在微信群中炸开。
通报内容触目惊心:“经调查,主城区13处水路接驳下水粪水排污管网,导致自来水污染。”配图是一张模糊的管网图,上面用红笔圈出了所谓的“排污点”。
居民们纷纷转发,恐慌情绪迅速蔓延。
次日凌晨,余杭区水务集团紧急发布公告,称异味源于特定自然气候条件下藻类厌氧降解产生的硫醚类物质,已启动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切换水源,水质安全。
然而,公告在恐慌的浪潮中显得微不足道,居民们依然抢购桶装水,超市货架上的瓶装水被一扫而空。
警方迅速介入调查,发现造谣者竟是一名自媒体博主邵某豪。他为了吸引粉丝关注,伪造了警情通报,并利用PS技术添加了公章。更令人震惊的是,他还在朋友圈炫耀:“这条流量爆了,估计能涨10万粉!”
原来,他之前发布的内容一直不温不火,这次决定铤而走险,用谣言换取关注。
7月22日,余杭警方通报:邵某豪因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网友看法
网友A:“邵某豪太可恶了,为了流量不择手段,必须严惩不贷!”
网友B:“他只是P了张图,又没造成实质伤害,至于刑拘吗?”
网友C:“水务集团应该早点公布真相,谣言也不会传得这么离谱。”
法律解读
编造虚假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邵某豪伪造警情通报,虚构“粪水排污”这一虚假警情,并通过网络传播,直接导致居民恐慌和水质质疑,已构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刑拘是法律对其行为的严厉回应。
网络造谣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邵某豪的谣言不仅扰乱了社会秩序,还可能对水务集团的名誉造成损害。如果水务集团提起民事诉讼,邵某豪可能面临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