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个回答

甘肃通报天水幼儿园血铅异常事件,天水市委书记、市长等 10 人被立案问责,他们将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liisu
1105个点赞 👍

这个问题答过一次了,我在答一次,增加点热度,让某些人涨涨记性!

天水幼儿园这事,

市委书记、市长等 10 个人被立案问责,这消息一出,很多人觉得是天大的事。

可在我看来,这恰恰是最小的事,

你得先弄明白,什么是“问责”,

问责不是判刑,甚至不一定是处分,

它只是一个启动键,是党组织启动内部调查程序,看看这帮人的失职失责行为,该给个什么说法。

所以别激动,这只是开始,离大家想要的那个结果还远着呢。

这 10 个人里,有市委书记、市长还有分管各个领域的副市长,以及区一级的头头脑脑。

他们为什么会被拎出来,

因为在这片地界上,他们就是天,

法律上有个词,叫“属地管理责任”,

通俗点讲,你在你的地盘上,出了事你就要负责。

别管这事是不是你亲手干的,只要是在你的管辖范围,你就脱不了干系。

孩子在幼儿园被投毒,而且是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用工业颜料做饭吃。

这是多大的事,

这是刑事案件,

幼儿园无证办学,教育局瞎了吗,

市场监管局每个季度的检查都是去幼儿园喝茶聊天吗?

这些部门的直接领导,那些局长们,已经被查了,有的还涉嫌受贿。

他们是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烂了,被腐蚀了。

那市长呢,

书记呢,

你别说你不知道,

你手下的人在干什么,你手下的部门是怎么运行的,你作为这个城市的掌舵人,你会不知道?

如果真的不知道,那就是失职,是玩忽职守,

如果知道,还放任不管,那就是纵容,性质更严重。

我们来看看法律怎么说,

他们可能承担的责任,分别从三个层面来看:党纪政务方面的处分,以及行政方面的责任,还有刑事方面的罪责。

党纪政务处分,就是内部处理,

警告、记过、降级、撤职,最重的开除公职,

这次的“问责”,主要就是冲着这个去的,

但对那 200 多个孩子来说,这点处分,够吗?

行政责任,主要是国家赔偿,

因为政府部门的失职行为,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损,国家要承担赔偿责任。

家长们可以去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甚至是孩子未来可能出现的智力损伤、发育迟缓带来的损失。

但这笔钱,是从国库出,

说白了,是我们纳税人的钱,

用我们的钱,去填他们捅下的窟窿,

最关键的,是刑事责任,

这才是大家真正关心的,

市委书记、市长这些人,会不会坐牢,

可能涉嫌的罪名,最直接的就是“玩忽职守罪”。

这个罪指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地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你看看天水这事,哪个要件不符合,

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市委书记市长,够格吧。

行为是对辖区内的教育、食品安全、卫生监管等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幼儿园长期无证经营、投毒害人而未被发现。

后果是 200 多名幼儿血铅异常,有的孩子血铅值甚至超过正常标准好几倍。

铅中毒对儿童神经系统的损害是不可逆的,这不是“重大损失”是什么?

这是毁了人家几代人的事,

还有更恶劣的,

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甘肃省疾控中心,公然修改、伪造检测数据。

这是什么行为,

这是在掩盖真相,阻碍调查,是在受害者伤口上撒盐!

这种行为,已经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而作为他们的上级主管单位和地方最高领导,市领导们如果对此知情不报,甚至是指使、默许那就不只是玩忽职守了,可能构成共同犯罪。

当然要给一个市委书记、市长定罪,证据链要求非常高。

需要证明他们对下属部门的系统性失职有明确的知晓,或者有具体的指示,证明他们的不作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这很难,

但在法律的天平上,难,不代表不可能,

我们愤怒,不是因为恨这几个人,

我们愤怒,是因为这种事情,本可以不发生,

只要有一个环节,有一个人,能守住自己的良心和职责,悲剧就不会上演。

幼儿园用工业颜料做饭,是为了让食物颜色好看,好招生好赚钱。

医院和疾控中心篡改数据,是为了什么,

是为了保住自己的乌纱帽,是为了粉饰太平,

从上到下,每一个环节的失守,都不是因为蠢,而是因为坏。

是那种精致的、利己的、毫无底线的坏,

在他们眼里,孩子的健康,民众的信任,甚至法律的尊严,都比不上自己的利益和前途。

所以,别再跟我扯什么“问责”了,

我们不要听官样文章,我们只想看到冰冷的手铐,戴在那些该戴的人手上。

我们希望法律能成为保护孩子的盾牌,而不是某些人失职之后才想起来的遮羞布。

对于那些被伤害的孩子和家庭来说,任何事后的补偿,都显得苍白无力。

但一场公正的审判,一次彻底的追责,至少能告慰人心。

法律条文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二十九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三十五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还没有人送礼物,鼓励一下作者吧
暖暖
自由评论 (0)
分享
Copyright © 2022 GreatFire.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