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涉及到六个方面,
蠢人和坏人叠加在一起去,造成了矢量爆炸。
这园长自己用毒自己吃,可能是知道坏了但是觉得控制,我是真服了她确实没想到量这么高。
就单纯是这个幼儿园园长和投资人脑子有毛病,不是为了价格考虑 ,是为了拍照片好看,吸引入学群体。
另外还有一点非常离谱的就是其背后锁链的结构,从教育局,监管局,医院都存在问题。
第一,为何选择用颜料
经查,2024年初,褐石培心幼儿园园长朱某琳为提高幼儿园招生吸引力,想通过增强食品色泽度和美观性,来吸引幼儿喜爱和家长认可,经投资人李某芳同意,授意厨师贺某霞购买颜料添加制作食品,同步拍摄照片、视频,并持续组织在微信群和朋友圈传发。园长朱某琳在幼儿园就餐时也食用添加了颜料的食品,经检测,其血铅值为169.3μg/L。另据调查,该幼儿园曾购买使用天然果蔬粉(食用色素),价格为5.04元/100g,较颜料价格低,但使用比较后认为掺入颜料更鲜亮。
经公安机关查明,天水市麦积区褐石培心幼儿园厨师贺某霞先后于2024年4月23日、2025年2月20日两次通过网购平台,以6.12元/100g的价格购买黄色颜料1200g、以6.12元/100g的价格购买红色颜料1000g、以6.88元/100g的价格购买绿色颜料900g。
第二,为何毒素叠加的量这么大
因为用的时间久
厨师牛某元、文某芳在上述颜料外包装明确标识“不可食用”的情况下,将颜料掺入面粉用于制作玉米卷肠包、三色红枣发糕,从2024年5月至案发,平均每月6次向幼儿和教职员工提供食用。
第三,本地医学机构出现的严重问题
不仅是市里面的医院,这个省级机构也很草台班子。
调查发现,甘肃省疾控中心检测人员7月2日至3日在检测褐石培心幼儿园幼儿和教职员工共267份血液样本时,将检测样本振荡摇匀后静置时间过长(2小时40分钟),导致出现血浆和血细胞分层,取样时未混匀,仅取上层血浆进行检测,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检测结果与实际值出现巨大差异,严重违反《生物监测质量保证规范》(GB/T16126-199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316.2-2018)等相关规定。
第四,如何溯源污染问题
调查组专家围绕褐石培心幼儿园周边环境是否受到污染开展调查,采集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样品进行检测。环境空气通过大气走航监测车现场监测;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样品送到北京,由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进行检测。调查结果显示,褐石培心幼儿园周边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铅浓度均符合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没有铅污染情况。
第五,铅中毒背后的权力寻租
调查发现,天水市麦积区教育局对褐石培心幼儿园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即公开招生的行为视而不见,近两年对民办幼儿园食品安全未安排部署、未开展培训、未检查排查,主抓学前教育的干部涉嫌接受李某芳利益输送,分管行政审批的副局长2023年12月违规接受李某芳宴请。麦积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园每季度的食品安全检查流于形式,未及时发现非法添加颜料问题;褐石培心幼儿园所在地社棠镇市场监管所监管人员违规接受李某芳宴请并收受购物卡,放弃职守。调查发现,麦积区教育局局长何旭、区市场监管局局长张海斌还涉嫌收受他人贿赂。纪检监察机关已对何旭、张海斌等5人立案审查调查。
调查发现,甘肃省疾控中心在接受该重大紧急任务后,没有引起重视,组织管理不力,主要负责人简单随意安排血铅检测工作,检测人员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导致检测结果严重失真。后又通过多种方式逃避责任、阻碍调查。调查发现,该中心党委书记王文军、主任孙建云、理化实验室主任李拥军还涉嫌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对王文军、孙建云、李拥军等7人立案审查调查。
调查发现,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内部管理混乱,检验科违规修改血铅检验数据,医院对此失管失察,相关人员严重失职渎职。调查发现,该医院有关负责人还涉嫌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已对该医院院长唐志锋、副院长周朝晖等5人立案审查调查。
第六,该如何处罚这些行为人
最高的责任刑事是死刑
但是限于刑法上的谦抑性的要求,很难说这个会处理到死刑的层次。
但是即使不是死刑,也是属于另外的其他严重情节。
从处罚上来说,这是几个不同的处理途径
第一个,是生产有毒食品
第二个,是健康权纠纷的赔偿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个,属于是行政公益诉讼的范畴,但是因为涉及到的并非消费者,而是学生,还是有待商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根据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生产、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2)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