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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田单干不就是小农经济的翻版吗?

陈思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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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小农经济总强过农奴制。

比如在东北解放后,就是通过土地改革,东北地区的农民才从日伪统治时期的农奴下解放成为了一个个独立的小农,并为战局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抗日战争期间,为了满足日本的国内需求和对外发动侵略战争的需要。伪满洲国实行了高强度的经济统制,对东北地区的中国农民进行了敲骨吸髓般的剥削。

1940年3月23日,伪满洲国颁布了“兴农合作社法”,宣布将原本农事合作社和金融合作社合并成立“满洲兴农合作社”。在法规条文中,日伪政权是这么粉饰兴农合作社的创立目标:

“本法以农家之协同精神为基本设立社团,以谋农事之改良发达,增进农家之福利,而资国家经济之发展为目的。”

但事实上,创建兴农合作社只是为了方便当局对粮食的流通与销售进行统制,从而喂饱日本侵略者的军队与统治机关。

其第一步,是打压原本主导市场的民间私商。日伪当局通过“农产物交易场法”,在各市、县、旗开设了由合作社控制的农产物交易场,规定内的农产品必须在交易场内进行交易,严禁交易场外的任何交易活动。若有违反者,不仅所有粮谷都会被没收,还要处以罚款和判刑等严厉的惩罚。而粮食商人必须领取许可与缴纳费用后才可以在交易场内收买农产品。经此一手,兴农合作社便完全掌控了粮食的中间流通环节。

在这之后,日伪又陆续出台了所谓的“粮谷管理法”、“特产物专管法”,将高粱、包米、粟与精白粟、大麦、燕麦、黍与精白黍、稗与精白稗、荞麦、小豆、绿豆、大豆、豆油、豆饼、苏子、苏子油、苏子饼、小麻子、小麻子油、小麻子饼等各色粮油产品都纳入了管制范围,实现了政权对几乎全部农产品的统制。

第二步,是由兴农合作社负责的“粮谷出荷”,既利用政治和经济手段,强制性的向农民收购各类农产品。它以很低的价格强制征购农民生产的大部分粮食,用于支持战争和日本国内的需要。日本帝国主义从中获得了利益,但却给东北农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日伪实施‘粮谷出荷’的具体方式是先在年初,由伪满政府召开伪省长会议和省次长会议,确定当年度的‘搜荷’方针和各省的“搜荷”数量。然后,各省依次将指标分配给所辖的各市、县、旗,再分配给各街、村、屯,最后分配给各农户,在秋收时按规定的数量强迫农民缴纳。而在实际执行中,通常还伴随着层层加码的现象。各省、市、县、旗、村都会有某些突然分配的增额,对农民的分派一般较实数多出10%左右。

具体落实到每户农民头上的“割当量”,是以如下方式进行的:每当春耕之前,县里发给每个农户一张“农产物种植面积、预收量、出荷量登记表”,填写农户主姓名、年龄、家庭人口、几个劳动力、雇佣几个人、几头牲畜、耕地面积、自种多少、租种多少,分作物品种收获量、出荷量等;同时也发一张粮谷出荷证,以示出荷品种。春播以后,由县公署统一组织人员到各村、屯,伙同村长、屯长、警察等依照表到地里实地查看,以确保所需农产物的种植。

从指定农作物的种类到种植面积的大小,作为农产品的真正生产者农民却毫无自己的意愿而言,完全服从于行政分配。从农产物的摊派播种到农产物的收获、出荷,完全受到地方行政权力的干涉和武装警察的全面监督。事实上东北农民成为没有生产自由的劳动力

在当时,作为重要农产品的大豆、水稻几乎要全部上缴,就连作为农民主食一般粗粮也要占农民全部生产粮食的20%。

例如在1943年的伪通化省,出荷粮数量占产量的40%。通化县在1944年出产大豆17159吨,出荷量为15000吨, 占年产量的87.4%;出产水稻7616吨,出荷7600吨,占年产量的99.2%;出产高粱、玉米、谷子46906吨,出荷10500吨,占年产量的22.4%;出产杂谷4060吨,出荷250吨,占 年产量的6.2%。总计全县年出产粮食76194吨,出荷33400吨,占全年总出产的43.8%,足见剥削的严苛程度。

从上图可见“粮谷出荷”制度对农民剥削的严重程度。农民一年中生产粮食的39.5%都要被强制收购,在这样的比例下,农民自己保留的粮食只够维持简单的再生产与温饱。有时在完成售粮任务后,农民甚至连一粒粮食都没有,还要忍受生活必需品配给不足。吃不饱,穿不暖,贫困化的惨境令人难以置信,往往被迫讨饭、逃荒、流浪、甚至卖妻卖儿,家破人亡。

“粮谷出荷”政策的剥削性,还表现在价格剪刀差上。日伪当局制定的收购价格不仅远低于市价,甚至都达不到农民生产农产品的生产费用。实质上是以极低的价格,掠夺农民的劳动成果。

以伪满政府1940年制定提高了农产品“出荷”的价格为例,大豆每百公斤的公定价格是17元、高粱为13.4元、包米为13.9元、小麦为23元。而当时伪满各地的农产品生产费用则为大豆每百公斤约24元,高粱约为15元,包米约为13元,小麦为30元。

接着在1942年,为了加紧压榨中国人民,日伪当局又出台了“集团出荷”政策,不仅开始以村屯为单位,强行收购粮食,同时还要求农民必须自己将粮食送到指定的地点。这样一来农民不仅要承担价格上的剥削,还被迫负担了一笔运输成本。

而为了顺利从农民手中征购粮食,日伪当局出动了大批警察,使用了殴打、囚禁、翻箱倒柜等各种方式从农民手中收取粮食。

比如在伪间岛省,1942年时就以违反规定为名共监禁了1500人,殴打、拘留7500人,受到威胁的有15000人,搜查房屋5000户,没收粮谷15吨以上。在1942年秋,林甸县县长卢贤德、副县长中岛荣夫组织人员成立出荷督励班,分别率领3名班员到自己分摊的地区执行收买粮食工作,为了尽可能多的从农户手中收买粮食,他们棍棒殴打“表现不好”的农民,甚至还焚毁了部分农户居住的房屋,以严厉督促农户出售手中的农产品。

通过这一系列措施,兴农合作社成功实现了对东北的农民的高压统制。尤其是在“粮谷出荷”政策下,农民每年的生产、金融、销售、流通等各环节都处在伪满政府统制机关的操控之下,没有任何自由可言,农户只能在日伪政府强迫下进行的农业活动,过着极为凄惨的生活。

而在另一端,为了服务于侵略战争,日伪当局还对非农人口的粮食消费进行了统制。

从1942年起,伪满洲国便对不同地区的人口情况进行登记,然后发给国民粮本。人们必须凭借粮本,才能从伪满统制机关手中买到既定数量的粮食。

而这所谓的“国民粮本”,在粮食数量的分配上也对人口占多数的中国人有着巨大的歧视。只有日本人可以根据米谷配售,每月领到一定数目的大米。具体为每人每月1-2岁为3公斤,3-6岁为6公斤,7-10 岁为7公斤,11-25 岁为10公斤,11-25 岁为10公斤,26-40 岁为9公斤,41-60 岁为8公斤,60岁以上为9公斤。在此之上特别配售给孕妇每月2公斤,住宿在学校的初中以上学生每月3公斤,以及青年义勇队训练生4公斤。

而对于普通的中国人,则没有资格获得大米的配售。只有那些效力于伪满政府与军队少数人群,可以获得每月几公斤的大米配售。而普通人的口粮则多为高粱、玉米、小米等杂粮。其中在特殊会社、机关以及相当于此类单位工作的职员成年人每月配售粮谷12公斤;儿童每月配售粮谷7公斤;其他居民则成年人每月配售粮谷9公斤,儿童每月配售粮谷7公斤。在农村地区则成年人每月配售粮谷6.5公斤、儿童5.1公斤。

而对于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工来说,则根据不同的工作种类所配售的粮谷数量也不同,其中以从事森林采伐业的劳工最高,每月配售粮谷为25公斤;以满铁转运业最低,每月配售粮谷18公斤。勤劳奉公队工作人员的粮谷配给量则在20.4到25公斤之间。

Canicul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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