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就预测过,什么违规经商办企业、什么隐瞒违法生二孩,这些都是小问题,如果只是就这两个问题进行调查,那么调查来调查去压根没啥意义。
你看,现在这结果不就来了嘛。
以下是我之前的回答⬇️
【这些都是小问题啊,他现在都已经不在里面了,对他来说即便查出点啥也几乎没啥影响。
……杨某在雅工作期间涉嫌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在参加公开招录公务员考试和工作期间涉嫌故意隐瞒违法生育二孩问题。对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监察机关已立案调查,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先说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从法律规定层面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公务员法》确实规定了公务员不得违规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其中也包括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
而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对公职人员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问题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违反规定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
另外,从党纪角度而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有相关规定。
其中第九十四条指出,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经商办企业等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
若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并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同样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
但问题是,他都已经出来了,你是警告、记过也好,还是降职、撤职也好,对他来说没啥约束力啊。
最后顶多就是一纸通报结案。
再说在里边任职期间违法生育二孩的问题。
在计划生育政策执行期间,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公职人员超生行为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制。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
此外,《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
“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
但同时,根据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 。
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他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都这么多年了,按理早就过了行政处罚的追诉时效,能不能处罚他都难说。
另外,就算能处罚他,顶多也就是让他补缴社会抚养费,然后再重一点就是罚点款,对他来说那不是“洒洒水”?
所以,结论就是,按照这个查法,黄一家啥事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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