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官做出了一个投机取巧的,不容易被改判的案件,但有违实体公正。
这个判决,简单概括一下就是:
对男方的损失,女方100%赔偿
对女方的损失,男方赔偿60%
在双方发生冲突,且看上去都有过错的情况下,似乎并没有什么特别不公平的地方,以至于我一开始也觉得这法官是不是在捣浆糊,让两个人扯平算了。
结果女方损失一万多,男方损失一千多。
这就连捣浆糊都不是了,就是投机取巧。
因为综合整个事件的责任来开,男方属于被动反击的一方,即便难以构成正当防卫,也不该承担同等以上的责任,而法院把女方受伤和男方受伤分别评价,事实上就是在人为制造让男方对女方伤情承担主要责任的合理性。
对男方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我认为有争议,法院判或者不判,我都可以理解,毕竟除了亲历者以外,能够综合评价事情经过的人就是听完了两边陈述后的法官,而不是我们这些网民。
如果认定正当防卫,那就是把女子和狗看为一个整体,在持续地对男子施加不法侵害,男子基于防卫的需要,打击任何一方都是合理的。(我倾向于能成立,因为单次狗咬和多次狗咬,对于狂犬病的概率有明显区别,如果被疯狗持续撕咬造成大量伤口导致大量的狂犬病毒入侵,那么即使打狂犬病疫苗,也有很大概率救不回来,因此,我认为在第一次被狗咬,并且之后狗并没有立即被驱离,还有继续咬男子可能性的时候,男子与女子在冲突中,男子的生命其实处于十分紧迫的危险中,如果说无限防卫权可能有点夸张,但主张有防卫权,我认为没有问题。)
如果不认定正当防卫,那就是把女子跟狗分开来看,认为女子不是防卫的对象,狗才是,即你要防止继续被狗咬那应当打狗,而不是打人,打人并不能帮助你防止被狗咬,你在打人的时候,狗依然能咬你,实现不了防卫目的。(虽然有点牵强,但并非一点道理都没有。)
但无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都不影响男子定责应该轻于女子,因为法官应当认识到被狗咬之后,男子有理由相信自己的生命其实处于紧迫的危险中,并对此作出应激的反抗行为,即使男子打女子的行为有不当,但也绝对不可能达到女子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在男子被狗咬后,非但妥善管理狗,还继续与男子发生冲突),因为被狗咬后,男子就地处决这条狗,也具有正当性,比如男子要带狗的尸体医院检测狂犬病毒,对狗做无害化处理等。
基于上述理由,我认为除非有证据证明,男子对他被狗咬这件事本身有过错,比如他打狗、挑衅狗在先,否则男子赔偿女子30%的损失是这个案件中男子承担责任的上限,超出这个范围,就不属于法官自由心证范畴,而是实体上的不公正判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