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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带 6 只狗入公园,男子被狗咬打伤女子,法院判男子承担 60% 责任,如何从法律角度解读?

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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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法院判决欠妥,有点和稀泥的意思。

这是两组侵权关系,不是一码事。女子有宠物饲养的侵权责任,和男子动粗的人身侵权,对应两个事实的侵权。

即便两组侵权有一定的牵连,但过错不能直接折抵在基于另一个事实的侵权责任上。除非在同一事实侵权关系上,过错可以折抵。比如张三走路没仔细看,李四走路也没仔细看,两人相撞后李四手中抱的花瓶砸碎了。那么花瓶价值100元,两人各承担一部分损失。

就本案而言,女子宠物咬人,被咬的男子医药费等应当全由女子承担,参见民法典1246、1245条。但即便狗咬人,男子动手打女子,也应当视为仅男子有过错。虽然狗咬了人,男子较为生气,两人还发生争执,但这不是男子动拳头打人的理由。若男子下意识反击咬人的狗,这不能视为过错,哪怕狗被打伤,男子也不用赔狗主人钱。男子是紧急避险,而狗主人有义务保证宠物在公共场合的安全性。简单点总结,打恶狗可以,打人则不行。

也就是说,男子因为被狗咬了,即便当时产生争执就拔拳头打人,对于女子被打的损失,男子应当全赔。在男子动粗的人身侵权关系中,女子并未先出手打人,故而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路边争吵,并不对应法律责任,因为吵架动手打人才有法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责任一般会拘留罚款。民事上,动手打人者赔偿被打者全部损失。

再举个例子,甲的孩子欺负了乙的孩子,乙的孩子医药费300块。甲作为家长,应当全赔这300块。但乙的孩子想想很气恼,第二天打了甲的孩子,医药费500块。同理乙作为家长,应当全赔这500块,而不能主张第一天是甲的孩子不对,所以要求折抵少赔点。

以法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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