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裤子是自己脱的,脸是自己漏的,录视频是自己录的,人与人的链接也是自己参与的,李某人从头到尾都是知情的,怎么还能被捧成“一无所知的无辜白莲花”呢?
有些啥必还断章取义搞扩大化,把“有损国格、校誉”变成“只损国格”的大帽子,把“滥交”的某人塑造成被压迫的受害者。
你是有你搞滥交的性自由和性权利,学校也有按自己价值观筛选学生是否符合学校道德观、维护学校名誉的权利和教育学生的义务,怎么只许你一个人有“自由”?
用集美的“只有XX才能共情XX”和“共情XX的都是XX和潜在的XX”的公式答题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