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说不说,这公司老板未免也太过嚣张了,记者的摄像机一般都比较贵,直接打砸记者的摄像机以及相关的采访设备,一旦损坏了,必然触及刑事入罪标准。
一、公司负责人谢某某抵触采访,说明电缆质量很可能有问题,毕竟没问题的话相当于是免费给他做宣传,何乐而不为呢?
一般来说,如果这家公司的电缆质量没问题的话,遇到媒体就此次案件进行采访,作为公司负责人肯定一口咬定电缆质量没问题,甚至会抛出一些证明电缆质量的证明文件。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这位负责人不仅没有给出相应的证明文件,反而以对记者进行强行拉扯推搡,抢夺打砸设备,造成摄像机、麦克风等采访设备损坏等行为拒绝采访,很难不让人怀疑这家公司的电缆质量没有达标。

二、毁坏财务的行为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列为刑事案件没毛病。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私财物的毁坏而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客观上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各地司法实践一般以5000元为标准。
本案中,谢某某在与记者争执过程中,主动抢夺打砸设备,摔毁物品的行为,主观故意明显。
当地媒体在湖南丰旭线缆有限公司采访过程中,公司谢姓负责人表示,可走法律程序,“我们所有的产品都是合格的”。沟通过程中,该负责人突然冲出将记者的摄像机砸碎,并推搡记者,试图抢夺记者手机。冲突过程中,有记者眼镜被摔碎,衣服被撕破。

而关于财物价值的认定,目前报道中还没有明确这些被损坏的设备的价值,但是如果经过评估认定达到了“数额较大” 标准,则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一般来说,记者的采访设备价值大部分都可以超过5000元,所以此案被列为刑事案件也没毛病。
如果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罪名成立,根据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谢某某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的刑罚。
而就算财物价值没有达到刑事入罪的标准,这位负责人的行为也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被处以拘留、罚款等治安处罚。

三、电缆质量不达标的后果。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事件中,如果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结果表明电缆质量确实不达标,存在质量问题,那么这个企业则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监管部门有权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合格的电缆产品,从源头上阻止更多问题产品流入市场,避免危害范围进一步扩大。此外,该公司还要对因此受到损失的消费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