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毛病……
毕竟是大连工业大学和一众媒体率先把一个青年女性和一个外国运动员发生关系上升到有辱国格的。
我既不理解也不可能尊重学校和媒体这种强行上价值,把公权力无限延伸到私人生活领域的行为。
大连工业大学开除当事人依据的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和《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以下为具体内容: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首先解读这一款:“其他情形”在法律里通常是个兜底条款,大连工业大学引用这个条款,就意味着他们找不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里有任何明文规定不允许学生自由发生性行为的条款。
而对公民个人来说,法无明文禁止皆可为。
再看《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如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电梯以及其他一些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说脏话、过度亲密等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出租淫秽物品者,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 hexie 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 hexie 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十)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请问大连理工大学如何界定“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
我个人看到这个条款,想到的是刑法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罪。
请问一个年轻人和外国人发生关系是如何上升到“有损国格、校誉”的地步?就因为他们的性爱视频在网络上传播?
第一,从公法视野来看,和外国人发生关系绝对上升不到当今的刑事犯罪,除非这个法治社会要倒退到二十年前,严厉打击犯罪,大量使用“流氓罪”这种口袋罪的时候。
第二,从私法视野来看,在传播性爱视频这件事上,女生没有任何过错,反而是这件事的受害者。她没有明确同意自己作为参与者的性爱视频可以上网,从目前那位外国运动员的发言来看,我们甚至可以推断这位外国运动员没过问过这个女生本人的意见。
既无过错,女生又凭什么要被学校开除?
如果说和人发生关系是过错,那请问一个个体的私人生活凭什么被你学校的公权力介入?意思是说,以后大学生和人发生关系也需要像请假不来上课一样向学校报备吗?
这合适吗?
第三,大连工业大学是一个公办大学。公办大学是事业单位,为承担社会责任而设立,理应保护自己的学生。而现在,学校不仅不保护自己的学生,反而急着和她做切割,这是该采取的措施吗?作为事业单位,大连工业大学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居然是把问题全部甩给一个学生吗?
我认为这个事件当中,学校身为公权力所有者,不仅不去切断视频的传播,寻求合法途径保障自己学生的权利,反而对一个受害者顶格处罚————“开除”,闹到外网让全世界的人来看自己的不作为,这才是有辱国格、有损校誉的地方。
回应评论区:
和人发生关系不可能上升到国格,也不代表可以上升到校誉。找三的人多了去了,拍小视频的人也不是没有。
怎么一个无名无姓的未婚青年发生个关系就可以上升个校誉。
不说此次是个女学生被开除,男学生被开除,我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一样要质疑公权力的过度介入。
想反驳人也要有逻辑,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