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基本事实是:李某某的行为严重失德,也严重违反了校规校纪,并已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相信这一点不会有异议。
争议点主要有两个:一是校方是否有权利开除李某某?
这方面,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李某某是大学生,不适用该法条。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五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因此,高校根据校规校纪开除学生学籍是有法律依据的,这也是校方权利,同时学生有申诉权利。
最后就只剩一个焦点争议了,校方给予李某某开除处分是否过当?
怎么说呢,李某某的这个行为,在古代,在印度,在中东,会很危险。所幸她生在21世纪的中国,只面临一个处分,并且充满争议。
这是法治的进步,但同时恐怕也是道德的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