挺无语的。
主要是现在这个气温情况大家懂的都懂。
真的就是缺乏一种对于劳动者本能的关怀。
报道中称,为尽快找回失物,大同市新城环境公司紧急将垃圾转运至富乔垃圾焚烧发电场空地。两名环卫工人不顾脏乱,徒手在垃圾堆中逐一翻找。经过4个多小时的不懈努力,当日16时50分许,丢失的手表终于从堆积如山的垃圾中找到,并于当晚送还至卢女士手中。
这个事情就是找回来了,首先我们要感谢这个劳动者,另外一个更关键的问题就是付出了这么多的劳动,这个加班费还有高温补贴给了没有?
如果是给了的话,这个似乎也还行。
如果是无偿的让人家进行这种劳动,我就觉得太离谱了。
你像是这种高温的情况下,这种手表几百块一个,完全可以再买一个,或者你有定位可以再提醒让他们扒了几吨的垃圾几个小时,这也太。。。。
另外的话,我就想问一下,在这种情况下额外增加的负担是不是给人家提供了这个高温补贴跟这个加班费?
如果没有这种情况下,是不是满足了游客的需求,但是又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