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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李欣莳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拟被开除学籍?

陈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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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的乐子有点儿大。

我看不少人打抱不平:人你情我愿睡一觉凭什么开除?这是道德层面又不是法律层面。

问题出在学校开除她的理由上——“鉴于你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及《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六款,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那么这个第十九条第六款是什么内容呢?也可以查到:

“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记过是学校五等处分里的第三等,往上还有两种,一种是留校察看,一种是开除学籍。

那么,学校是否有这个资格对学生进行开除学籍处理呢?必然是有的,那就是校方公告里提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第六款,内容是这样的: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至此,逻辑通顺了,校方以此女在2024年12月16日的不当行为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为由,对此女做出了顶格处理,即“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此女所做作为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争论可以说是完美符合了该校校规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所以校方援引本校规定对其进行处理,完全合规,除非李某能拿出证据证明自己事先已经与校方有过自己不认可、不接受此规则而校方也同意李某主张的相关书面协议。

换言之,你既然选择了在这个学校读书,那必然是要遵守这个学校的规定的,而且校规严格来说并不是法律,它只是内部的规定,所以当事人被开除也只是受到学校层面的惩处,并不会有其他的案底之类的,她回去之后歇上一年两载的就可以再次高考去其他高校就读。这就好比因为你在微信群键政而被踢了,踢了就踢了,无非就是你再去其他群聊天去。

而且,如果细扣字眼的话,当事人受惩处的理由是“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这就跟魏博和其他网络平台一堆人如丧科比认为不就是约了个P睡了个男人么怎么就这么严重的说辞有了出入和分歧,因为规定里写的“与外国人”,恰好此人违反的就是这个,所以如果她是和一个中国的电竞选手玩了这么一出,校方就不能援引这条规定开除她了,而应该是用《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但即便这样仍然可以顶格开除,跑不掉了属于是。

你说你想要逃,偏偏注定要落脚。

校方早有规定,只是可以不予追究,就像这个学校里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没有一千也有八百,怎么偏偏就处理李某了呢?那就在“有损国格、校誉的”这句上了,李某出这个事是去年的12月,到现在半年多了,事情刚起来的时候李某可没觉得自己有问题,网上激情互喷回怼,越吵吵人越多,然后上升到了“有损国格、校誉”上,而且问题还不在前边半句,有损国格这事还可以打个马虎眼,毕竟国家队并没有下场定性,学校就是按照有损校誉这条来处置的。

而且,发布处分公告的方式也很有趣,它是直接发布在学校的官网上,点名道姓,公开发布。按理说就算是犯罪分子定罪了还得用个“李某某”来遮掩一下呢,怎么公告就点名道姓呢?废话,这是公告啊,学校从2025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24日期间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多种方式向她送达《大连工业大学学生违纪拟处分告知书》,但始终没有收到回复,那就只能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既然前边三种方式都送不出去,那只好公告方式送达了,而且较真的说,学校还留着点儿面子呢,利用学校网站公告,而不是用新闻媒体,要不然这事更大。

换言之,如果李某选择了与校方沟通解决,咱们就不可能看到这个公告,既然看到了这个公告,那就说明李某拒绝与校方沟通解决。

至于为什么本来是发布在学校网站上的,现在却成了全网公开这事,当事人有意见可以报警追责。(我是从中国新闻网的新闻里复制来的图)

而且最重要的,现在人还没开除呢!

公告里说的是“给予开除学籍处理”,“拟”,那就是准备,而且给了申诉的机会,“如有异议,请在9月7日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进行陈述或申辩”,公告发出是7月8号,给了两个月的时间。《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十到六十三条详细说了学生申诉的权力和流程: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接到申诉之后要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再延长15日,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相当复杂。

满打满算,李某即便最后真的被开除学籍,也得是八十五天之后的事,现在才七天,早着呢。赶紧申诉,还有机会。

要说学校也是出能人了,还真就找不出来流程上的问题,驳斥都没法驳,所以对此有意见的人只能往道德方面靠,偏偏人开除的理由是现成的法规,而不是道德,所以即便再多人用这事属于道德而不是法律来说事也没用,因为这是规定。

你可以骂他选择性执法,但不能骂他这个事执的不对。

既然是规定,那就牵扯到了另一个话题:一个离谱规定背后往往有一个更为离谱的事实。

所以,有没有人去扒一下,为什么大连工业大学会有这么一个量体裁衣的规定呢?

另外多说一句,其他很多人回答拿虐猫来对比这事,意思是凭什么虐猫没事而跟别人睡觉就有事。原因倒也很简单,因为李某这事有明文规定,如果某学校校规或者当地法律法规条文里也有针对虐猫的条文,比如规定“虐待猫、狗等小动物者处以记大过以上的处分”之类的规定,但是出了事之后却没有根据这事执行,那大家就可以骂了,堵门口抡圆了骂都没事——问题就在于虐猫这事没有规定属于违规。

所以这也给各位大学生们提了个醒,现在赶紧去下载一下自己学校的校规规定,看看有什么是自己经常违反的或者经常干但不知道这属于违规的,保不齐就有更为神奇的规定,比如《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是“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所以理论上来说你如果在学校搞个祷告或者斋戒之类的东西,是可以进行处理的。

同样,四川大学也有一个规定是“利用网络公然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诽谤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也因此,某个事件里的当事人因为这条而被处以留校察看处分(第四等)——这已经是顶格了,毕竟四川大学没说这事是给予严重警告(第二等)及以上的处理。同样,如果大连工业大学规定这事是“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那李某就不会被开除学籍。

所以说到底,从国家法律上来说李某无罪,但从学校规定来说李某违规,所以学校对其出具处分通知合情合理合规也合乎周礼。至于有些人义愤填膺则大可不必,国家没有规定说这事不许,她受处分也只是因为她是在校学生而学校不许,所以对这种破规定有意见的完全可以将此规定踩在脚下,只不过因此会不会受到处分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毕竟大家都是成年人,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可以说十分有趣了。

宁南左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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