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说时下最关注的的话题了
新加坡《妇女宪章》第114(2)条规定,离婚后男方须支付赡养费 让妻子必须维持在与她结婚时同等的生活水平上。
也就是说新加坡离婚后 男方必须支付女方赡养费让女方维持在婚内相同生活水平
这个赡养费是已经均分财产之后额外支付
当然有新加坡华人说这不是必须支付的
那我们来看看 新加坡法律规定有几种情况可以停止支付
- 接受赡养费的配偶再婚;
- 她们的收入提高到足以维持其日常生活开支
- 支付方的经济状况明显恶化。
想想这几条漏洞有多大
最搞笑的是 新加坡2016年以男女平等为理由修订妇女宪章
无行为能力的丈夫可以向其妻子索要赡养费。
无行为能力的丈夫是指在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因任何身体或精神残疾或任何疾病而丧失谋生能力的丈夫。他无法维持自己的生活,并无法继续在经济上养活自己。
新加坡法律明确规定男性残疾人才能和女性正常人权利相等。
欧美好歹是只看收入的。没有弄出那么搞笑的东西
《妇女宪章》中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赡养妻子的义务(第69(1)条)和赡养前妻的义务(第113条)背后有不同的原因。在《新加坡家庭法要素》[(LexisNexis,2007年)]第476页中,Leong Wai Kum 教授给出了以下指导:
"在前一种情况下,目标是提供适度的赡养费,也就是说,帮助她克服眼前的经济需求,这很可能是下令为未成年子女提供抚养费时相同的目标。然而,在后一种情况下,对前妻的赡养费是为了给她公平地分享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剩余财富这一更宏大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