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我个人对这位李同学的行为没有半点好感(从有限的视频片段来看,李欣莳有吸烟恶习,对于被拍摄视频及相关风险有清楚明确的认知,但仍然向潜在的视频观众打招呼,并非被偷拍的受害者),但这个处分仍然在合法性方面存在问题,我还是要冒着被喷的风险为李欣莳的合法权益说句话的,因为德行不彰者也不丧失被法律保护的权利。
高校与学生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是准行政法律关系,而实施行政管理不是为所欲为,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则、基准。本事件中,大连工业作出处罚的依据即为其《处分规定》第19条第6项,该条规定为:
第十九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根据其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如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电梯以及其他一些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吸烟、说脏话、过度亲密等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学习期间发生未婚性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收藏、观看淫秽书刊、杂志、视频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制作、复制、传播、贩卖、出租淫秽物品者,或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接受或提供色_hexie_情服务,以及从事其他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色_hexie_情行为的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与外国人不正当交往,有损国格、校誉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制止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十)有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可参照本办法中类似条款或其他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依据该条款作出处分,形式上也算是有理有据;但是,在实质正义方面,内部规定是有权力边界的,不能超出上位法的授权范围,否则,任何有权力的机关都可能突破授权范围,随意制定内部规定来滥用权力。
而高校内部规定的直接上位法,就是该公告中提到的教育部规章《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该规定中关于开除学籍处分的授权范围是: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不难看出,按照教育部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基本属于“罪大恶极”的情形,学生私德有亏不在其中,而且是完全列举,没有“其他应予开除学籍的情形”。事实上,李欣莳的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因此,大连工业大学拟作出的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因违反上位法的规定而不合法。
可能是为了增强自身的“合法性”,大连工业大学还引述了教育部规定的第30条,这条为: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这条也不能作为处分依据。退学是个中性的评价,既包括学生没有错误但确实能力有限,也包括患病等不可抗力,是个客观性、写实性的结论,不能理解为高校开除学籍的权力来源。
我想,如果某个人的行为看不顺眼但不违法,不意味其就此成为“贱民”,其正当权利仍然值得保护,道德谴责和法律评价分开,这应该是个基本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