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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一顿饭花 3600 元,被盯着不让拍视频,餐厅还拒绝接待 10 岁以下儿童,这样的规定算侵权吗?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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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媒体现代快报曝光的单子可以找到店,上海只此一家。

在大众点评上一搜就可以看到,上海,中国菜葱姜蒜。

人均1666,妥妥的高价饭店。

不过花这么高的价钱去吃这饭,还有这么多规矩。

要想自由自在的吃一顿可以去这个万豪酒店,我两个人才吃500块钱,还没那么多规矩。

这一个单价1700,要不是商务宴请,也太贵了。

类似于这种网红,规矩多,天价,无菜单的饭店,默认是要谨慎一点儿的。

许多高价饭店,好像都有这个规矩。之前我记得上海就有这样不少的例子。

尤其是日料还有这种新意境菜,分子料理都是价格比较贵的区间。

上海真是花花世界迷人眼,但是这么昂贵的饭店,我也是在探店博主的vlog里面看到 。

而且规矩还这么多,真是逆天。光是一个无单点菜单就挺硬气。

其实真的想吹好了,可以去五星级酒店吃个自助餐,绝对没有这么贵。

根据介绍,成功打造了“中国菜·头灶”这个摘下米其林一星的项目后,将这个作为一个符号带到了新的项目里。

只能说一个愿去,一个愿挨。

这个餐厅发的东西看了就让人头大,而且价格还这么贵,只能说是不坑穷人。

这家餐厅发送的用餐须知有7条,共350多个字,除用餐时长、开餐时间外,还包括订餐需缴纳定金500元/人,用餐前72小时内取消预约将不予退还,可保留一次至下次预约使用;店内谢绝自带酒水外食,也不提供打包服务;餐厅内不能录制视频或打开直播、不能在店内接打电话或外放视频音频;餐厅不接待10周岁及以下儿童;提醒顾客避免使用香水、禁止携带宠物等。

这个饭店之所以不接受拍摄我觉得还不是因为,对顾客不满意的还有他们主要是因为防止现在的探店博主。

第一,这个涉不涉及到霸王条款的问题?

需要具体分析,看是否告知。

第二个,部分条款肯定是不合适的。

比如这个酒水的条款,还有一个就是这个十岁儿童自己进入的条件。

虽然禁带酒水属于餐饮服务行业传统的“格式条款”,但很明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因此,去饭店吃饭,消费者有权利选择饭店的饭菜而不选择饭店的酒水,酒水自带是消费者的权利。

单纯的十岁儿童禁止进来,可能是考虑到孩子的这个交易权什么,但是如果是在成年人的陪同下,儿童还是不让来的话,那肯定不合适。

规定

  •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不过我觉得大家也不必要一定要迷信高端餐,最重要的是自己吃的开心。

比如日料算是单价比较贵的饭菜,其实有的质量也很一言难尽。

熊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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