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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 20 万陷入「以贷养贷」最终累计还款 2800 多万,为什么会这样?如遇类似情况该如何自救?

搜狐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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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套路贷主要是和征信不良结合在一起。

留在这个事情里,当事人就是因为这个没钱才去找钱,然后他的征信也不太好。。

2023年10月,接到一个推销放贷业务的电话。首笔借了20万元,约定6个月期满。”高先生说,这是社会上常说的“砍头息”,实际放款18.8万元,放款时要扣除首期利息、手续费共计1.2万元。

贷款当天,高先生称,他就被催还首期款4.1万。这笔20万元的借款,他实际能支配的只有14.7万元。

第二,如果遇见这种的情况就要去控告或者投诉。违法的套路贷就涉及到非法经营罪

这种主要都是套路贷。

套路贷,砍头息,利滚利结合在一块儿。然后再加上一个这种恶意威胁,不还钱的话,要求告诉你的亲戚朋友。

这样的话许多人还是会上钩的。

为什么这种套路贷一直就有存在的场景呢?

最大的原因还是因为有的人他的征信就不太好。

另外的话套路贷有时候放款什么他不规范,但有些人他往往就是急着用钱,也顾不了那么许多。因为正常的他们如果是往银行里面走,贷款那个需要的周转时间都很长的。

现在套路贷这种恶意警告了或者是催收了,他涉及到的东西就是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熊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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