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没啥好辩的,中奖彩票肯定是归顾客啊。
而且淮北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最新《情况通报》也出来了,目前涉事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中奖彩民已顺利兑奖。

有过刮“刮刮乐”彩票经验的朋友应该知道,很多时候你去彩票点都不是先付钱再刮的,尤其是去相熟的站点,都是直接跟老板来一句:“老板,先给我来十张30块钱的。”
刮完之后看中了多少,中奖金额比彩票费用多,那就老板给你钱,如果比彩票费用少,那就你给老板补钱。
在一定程度上,这已经成为交易习惯了。
总不能说,我没中奖或者中奖金额小,即便没先付钱,这个彩票购买合同都有效;中大奖了,没先付钱,那这个彩票购买合同就未生效吧。
从法律上来说,彩票属于典型的射幸合同的。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其特点在于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
购买彩票时,彩民支付一定价款,获得的是一种不确定的中奖机会,是否中奖取决于彩票发行机构事先设定的随机规则,具有明显的射幸性。
此外,彩票本质上一种无记名证券。
无记名证券是指证券上不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只要持有证券就可享有证券权利的证券。
彩票上不记载购买者姓名等信息,谁持有彩票,谁就被视为彩票所代表权利的行使者,有权依据彩票规则兑奖。
这种无记名特性决定了彩票所有权转移较为特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与一般动产所有权转移规则一致。

从合同成立生效规则来看,彩票摊主将彩票陈列展示并标明价格,这一行为构成要约,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且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彩民挑选彩票并刮开的行为,可视为对摊主要约的承诺,意味着彩民同意按照摊主提出的价格和交易条件购买彩票。
此时,双方的彩票买卖合同成立。
在“先刮后付”情况下,虽然付款和交付顺序发生变化,使得这种交易方式虽与常规顺序不同,但只要双方达成默契或存在交易习惯,在法律上同样认可其有效性。
在彩票交易中,若摊主交付彩票(履行主要义务),彩民接受并刮开彩票,即便未提前付款,也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
只不过基于生效合同,彩票摊主拥有要求彩民支付购买彩票费用的权利,如果彩民拒付购买彩票费用,彩票摊主有权追究彩民的违约责任。
但是又有报道说摊主不是不想把彩票给这位彩民,只是想让彩民把彩票摊的彩票都买了。
反正就是,摊主心里多多少少有点不平衡,所以导致了这么一出“好戏”。
民警赶到现场处理,彩票摊位老板正在跟民警说明情况,没说不给顾客彩票。网友在视频配文中称,顾客刮彩票中了100万,因为没付彩票钱老板不认账。
7月7日上午,事发地点就在一家餐馆门口。餐馆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卖彩票的是一个摊位,老板已经在这里卖了两年左右,事发6日晚上8时许,当时顾客确实和摊位老板产生了纠纷,她也只是说顾客中100万而已,当时老板可能是要求顾客把摊位上的彩票都买完了,再把中奖的彩票给顾客,这样双方才产生纠纷。有人报警后,民警过来将双方带走调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