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时候来客人了,看我母亲杀鸡 ,先把腿和翅膀绑起来,扔下地上,然后边烧水,边在鸡边上磨刀,让它感知死亡很快来临。
等水开了,抓住鸡脖子,拔它脖子上的毛,生拔哦,估计很疼,毛拔干净后,就用刀把鸡脖子划开,用小碗接住喷涌出来的鸡血,用手控制鸡的身体,不许它进行临死前的挣扎。
小时候过年,就跟我着我大伯,看他杀年猪,我大伯是杀猪匠,每年都要杀十几头年猪,两个人一左一右抓 耳朵,一个人抓 尾巴,我大伯直接用锋利的铁钩勾进猪脖子,拖着就往案板上走,那得多疼啊,众人不顾猪的惨叫,按到案板上,锋利的杀猪刀,对着脖子就是一刀, 血直喷,还是小孩的我,觉得好残忍啊,但不影响我吃得嚒嚒香,纯正的本土黑猪,肉实在太香了,现在吃不到了。
今天看了这个新闻,觉得这个同学杀流浪猫的手段并没有上述的残忍,为什么说是“虐猫”呢?作为好奇宝宝的我,开始查找依据。
首先,猫是保护动物?我特意查了国家保护动物名录,没有猫。
其次,是不是该学生所就读的大学属地,有关于保护流浪猫的法规?我去查了一下武汉市关于动物保护的有关法规条例,也没有相关条文。
最后,是不是还有一种可能,在动物界,猫权大于鸡权和猪权?我尝试在传统和历史上找依据。很遗憾,依然没有。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称他的行为是“虐猫”的话,那么我母亲和大伯的行为算不算“虐猪”、“虐鸡”?如果说杀鸡杀猪的目的是为了食用,不算虐杀,那么,该男子毒死流浪猫后,把它们吃掉,是不是就不算虐猫?
倒是看过一个国外的新闻,动,保组织抗议虐杀“龙虾”的,不知道法律界有没有“虐猫”这个词,如果有,有没有一个界定,什么样的行为算“虐猫”。
华中农业大学,处分该同学的依据是什么?平乐县取消他的录取资格依据又是什么?
中世纪的欧洲黑死病,许多无辜的女子被绑在柱子上,被活活烧死,因为“大家“都说她们是“女巫”,带来了瘟疫。
同理,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只是“大家”都说他“虐猫”,就可以毁掉一个年轻人的人生,这和中世纪的欧洲有什么区别?
如果这两个单位,都是用他给“舆论”祭旗,那就太可怕了。
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是“大家”,也可能是被推上祭坛的那个人。
虚心请教,请法律界人士给予指点。
本文只求教“法理”,也就是法律依据,拒绝情绪输出,我尊重您的情绪,但请别用你的情绪评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