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这种抗战欠款案件,处理方式均有严重问题。
正确的做法是:共和国成立以前所有欠条全不认,不管是谁签字的。
就认准一个死理:“任何人,任何组织,任何社会团体,不得以任何理由在未经过国家正式程序的批准下,以国家的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金融操作。”
这样看所有抗战期间的借条都是非法的,是不需要进行任何处理的。
但法律可以无情,社会需要有情。
可以单独设置一个贡献奖,凭借欠条以贡献的名义进行补偿。
你只能这样操作,你不这样操作就会出现这种几万亿欠款的蠢事,要明白一件事情:“啥事都敢签字的人有的是”。
“啥口都敢开的人有的是”,
两者一碰撞就是这种几万亿欠款的愚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