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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房子被陌生人霸占30天,房主就拿不回房子,是真的吗?

果子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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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应该是以讹传讹的说法,流浪汉趁着治安混乱撬锁住进被空置的住宅时有发生,但只住个几十天就能成为房主、原来的所有者「打官司都很难拿回来」就不属实了。

有人说,美国法律存在 Adverse Possession (逆权占有 / 逆权侵占)制度、只要住得足够久,就能把别人的土地和房子变成自己的。但不要忽略一点,这个「足够久」,虽然各州规定有所差异,但大部分要到十年以上,最短的加利福尼亚也需要五年,长一些的可达三十年,参见下图的归纳:

来源: https://study.com/academy/lesson/what-is-adverse-possession-definition-law-cases.html

而且,通过逆权侵占合法地把别人的土地据为己有,不知需要待得足够久,还要满足另外两点:

其一,要有公开、持续、排他的占有,要让所有权人知道自己的存在,并不是偷偷摸摸像电影在地下室里阴暗爬行,或者只有在户主不在家时才住着。另外,如果不能做到自己独占,而是和所有权人或者其他人共用,那也不满足要求。

有个相关判例就是说的这个道理:在 Manillo v. Gorski,255 A.2d 258 (1969) 一案中,有人在砌墙时错误地把邻居的土地圈在了里面,因此持续占有了他人的一部分土地,但法院认为,因为对方没有发现,所以不满足「公开」占有这一条件。说个略显粗鄙的比喻:这就好比说,黄毛趁着苦主呼呼大睡时偷人,是没法和对方变成合法夫妻的。

其二,土地所有者应当有能力主张权利,却并未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手段维护自身利益。比如说,假如有个州通过逆权侵占获得土地所有权的时间要求是 10 年,在占有持续到第八年的时候,苦主醒了(划去),所有权人发现了有奇怪的人住在自己家,于是给对方发了律师函或者干脆直接提交了起诉状。此时,对占地的一方来说,一切就都前功尽弃,就算再赖着不走熬够了十年,也不能变成合法的所有者。

在判例法中,还存在一条隐含的要求:占有者需要对土地进行有效利用和改善,在土地上投入资本进行开发。

例如,Van Valkenburgh v. Lutz,106 N.E.2d 28 (1952)一案中,原告从市政府处购买了一片土地,购买后一直闲置。被告在上面养鸡种菜、储存杂物,并随后主张应该获得土地所有权。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判决称逆权侵占的「占有」需要伴随着对土地的「投入」和「改善」,仅仅是圈地养鸡并不属于一种「改善」。

题外话,为什么要允许逆权侵占制度存在呢?我的理解是,这并不是在鼓励零元购,这样的法律也不是给流浪汉用的,而是为了提升土地的利用效率。

这里说的效率有两层含义:

第一,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面对土地所有权的争议,在存在大量事实模糊之处时,考虑实际占有和使用的情况定纷止争,免得因为争议悬而未决大家都不敢去开发、利用以及交易这块土地;

第二,是实现对资源的有效利用 -- 自己的土地,自己不去使用,别人用了一段时间能发挥更好的经济效益,而原主人也混不在意,没有要管管的意思,那就应该让更能妥善利用它的人继续享受土地带来的价值。

不过,效率和公平也需要权衡,所以即便是为了保障效率,也要建立在使用了足够长时间的前提上,而不是混进去30天这么轻松。

王瑞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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